各區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分級規范(試行)》已經市局2016年第25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2日
北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分級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有效配置監管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風險分級,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識別影響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風險因素的基礎上,經綜合判斷,劃分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的過程。
第三條 本市取得合法資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風險分級,適用本規范。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風險分級,應當按照本規范的原則另行制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小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分級,應當按照本規范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四條 本市各項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風險分級結果,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和監管力量,合法高效開展抽樣檢驗、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各相關業務處室負責制定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分級規范,組織實施本市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工作,對本市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會同市局信息管理處建立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分級系統,記錄、匯總、分析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信息。
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區局)、市局各直屬分局(以下簡稱各直屬分局)相關業務科室負責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的具體實施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不負責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可具體承擔劃分風險等級所需的數據收集任務。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分級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劃分風險等級,應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特點,從生產經營食品類別、經營規模、受眾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生產經營條件保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對靜態風險因素和動態風險因素分別進行量化評價。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的量化評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種類、主要食品原料屬性、食品配方復雜程度、使用食品添加劑多少、生產工藝復雜程度、食品儲存條件要求及保質期、抽檢發現的問題、食用人群、社會關注程度等情況。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的量化評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成品的主要原料屬性、配方復雜程度、保健功能、不適宜人群、以及貯藏方法等情況。
食品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靜態風險因素的量化評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經營規模、經營項目、品種數量、供貨商數量、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內設施設備等情況。
食品的風險分級規范及目錄由市局風險監測處另行制定,是靜態風險因素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市局各相關業務處室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制定的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并調整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的量化評價應當考慮企業資質、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等情況。特殊食品還應當考慮產品配方注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保健食品還應當考慮委托加工等情況;食品添加劑還應當考慮生產原料和工藝符合產品標準規定等情況。
對食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當考慮經營資質、經營過程控制、食品貯存等情況。
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當考慮從業人員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等情況。
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當考慮經營資質、經營過程控制、經營條件的保持、經營行為合法合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程度和執行等情況。
第十一條 市局各相關業務處室參照總局制定的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項目,制定并調整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
第十二條 區局、直屬分局應當根據量化風險分值表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進行量化打分。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靜態風險因素風險分值,加上生產經營動態風險因素分值之和為百分,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為60分。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生產多類別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有多個靜態風險因素風險分值的,應當選擇最高分值作為食品生產者的靜態風險因素風險分值。
第十三條 區局、直屬分局根據風險分值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風險等級。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風險分值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為31-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為46-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十四條 區局、直屬分局根據上一年度或當年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可以對轄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
(二)有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有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注冊或備案的技術要求的;
?。ㄈ┍幻襟w曝光食品安全問題造成較大社會影響,且查證屬實的;
?。ㄋ模┌l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芙^、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多次因食品安全問題被投訴舉報,且查證屬實的;
?。ò耍┢渌梢陨险{的情形。
對于在市局組織的飛行檢查以及日常監督檢查和保障檢查等監督檢查中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調高等級。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免予處罰的,不調高等級。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低一個等級:
?。ㄒ唬┻B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規范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除外);
?。ㄈ┇@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質量安全獎勵或者列為總局、市局先進試點、示范項目的;
?。ㄋ模┰谑称钒踩芾?、食品安全標準制訂及實施中有突出貢獻的;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體系并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
?。┢渌梢韵抡{風險等級情形的。
在一個評定周期內只能調低一個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七條 區局、直屬分局應當每年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評定風險等級,評定結果的應用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
區局、直屬分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靜態風險分值、動態風險分值分別評分,相加后確定基礎風險等級后,再根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最終風險等級。評定周期內,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最終風險等級再次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區局、直屬分局評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靜態風險分值時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情況,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備案信息情況,按照靜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的要求計分,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分值。
靜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評分事項超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檔案內容、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備案信息內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補充提交相關的材料。
食品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也可根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靜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進行自評,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確認。
第十九條 區局、直屬分局評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分值時,可以結合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確定,也可進入現場按照動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打分評價確定。
利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實施動態風險分值評定,應當結合上一年度日常監督檢查全項目檢查結果,根據動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要求計分,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分值。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實施動態風險因素進行現場評價的,發現違法情形應當先行立案查處,并根據處罰結果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動態風險分值。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和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動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中檢查項目分為重點項和一般項,重點項目不符合要求的,風險等級不得劃分為A、B級。
長期停產的食品生產企業直接評定風險等級為D級。
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乳制品的食品生產企業初次評定風險等級一般為D級,三年后可按照本規范要求實施動態調整。
經營形式為食品貿易商的食品銷售者基礎風險等級應直接確定為B級。
在許可地址不開展經營活動,且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無法聯系上的食品銷售者,直接評定風險等級為D級。
僅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經營項目的食品集中交易零售市場的開辦者,基礎風險等級直接定為A級。銷售范圍覆蓋全市或者區域的食品集中交易批發市場的開辦者,基礎風險等級直接確定為D級。
第二十一條 區局、直屬分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風險分值及本規范相關要求,填寫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風險等級確定表,并將風險等級確定情況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
第二十二條 評定新開辦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風險等級,可以按照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靜態風險分值折算為百分制確定。
對新開辦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風險等級評定,應在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取得合法資質之日起4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 區局、直屬分局應當及時將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風險等級評定結果錄入信息化系統。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風險分級結果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靜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
2.動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
3.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風險等級確定表
《北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分級規范(試行)》已經市局2016年第25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2日
北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分級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有效配置監管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風險分級,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識別影響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風險因素的基礎上,經綜合判斷,劃分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的過程。
第三條 本市取得合法資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風險分級,適用本規范。
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風險分級,應當按照本規范的原則另行制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小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分級,應當按照本規范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四條 本市各項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風險分級結果,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和監管力量,合法高效開展抽樣檢驗、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各相關業務處室負責制定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分級規范,組織實施本市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工作,對本市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會同市局信息管理處建立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分級系統,記錄、匯總、分析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信息。
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區局)、市局各直屬分局(以下簡稱各直屬分局)相關業務科室負責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的具體實施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不負責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可具體承擔劃分風險等級所需的數據收集任務。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分級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劃分風險等級,應當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特點,從生產經營食品類別、經營規模、受眾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生產經營條件保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對靜態風險因素和動態風險因素分別進行量化評價。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的量化評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種類、主要食品原料屬性、食品配方復雜程度、使用食品添加劑多少、生產工藝復雜程度、食品儲存條件要求及保質期、抽檢發現的問題、食用人群、社會關注程度等情況。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的量化評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成品的主要原料屬性、配方復雜程度、保健功能、不適宜人群、以及貯藏方法等情況。
食品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靜態風險因素的量化評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經營規模、經營項目、品種數量、供貨商數量、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內設施設備等情況。
食品的風險分級規范及目錄由市局風險監測處另行制定,是靜態風險因素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市局各相關業務處室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制定的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并調整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的量化評價應當考慮企業資質、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等情況。特殊食品還應當考慮產品配方注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保健食品還應當考慮委托加工等情況;食品添加劑還應當考慮生產原料和工藝符合產品標準規定等情況。
對食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當考慮經營資質、經營過程控制、食品貯存等情況。
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當考慮從業人員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等情況。
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當考慮經營資質、經營過程控制、經營條件的保持、經營行為合法合規、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程度和執行等情況。
第十一條 市局各相關業務處室參照總局制定的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項目,制定并調整本市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
第十二條 區局、直屬分局應當根據量化風險分值表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進行量化打分。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靜態風險因素風險分值,加上生產經營動態風險因素分值之和為百分,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為60分。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生產多類別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有多個靜態風險因素風險分值的,應當選擇最高分值作為食品生產者的靜態風險因素風險分值。
第十三條 區局、直屬分局根據風險分值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風險等級。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風險分值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為31-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為46-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十四條 區局、直屬分局根據上一年度或當年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可以對轄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
(二)有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有1次及以上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注冊或備案的技術要求的;
?。ㄈ┍幻襟w曝光食品安全問題造成較大社會影響,且查證屬實的;
?。ㄋ模┌l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芙^、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多次因食品安全問題被投訴舉報,且查證屬實的;
?。ò耍┢渌梢陨险{的情形。
對于在市局組織的飛行檢查以及日常監督檢查和保障檢查等監督檢查中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調高等級。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免予處罰的,不調高等級。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低一個等級:
?。ㄒ唬┻B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規范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除外);
?。ㄈ┇@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質量安全獎勵或者列為總局、市局先進試點、示范項目的;
?。ㄋ模┰谑称钒踩芾?、食品安全標準制訂及實施中有突出貢獻的;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體系并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
?。┢渌梢韵抡{風險等級情形的。
在一個評定周期內只能調低一個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七條 區局、直屬分局應當每年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評定風險等級,評定結果的應用周期為一個自然年度。
區局、直屬分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靜態風險分值、動態風險分值分別評分,相加后確定基礎風險等級后,再根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最終風險等級。評定周期內,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最終風險等級再次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區局、直屬分局評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靜態風險分值時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情況,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備案信息情況,按照靜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的要求計分,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靜態風險分值。
靜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評分事項超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檔案內容、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備案信息內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補充提交相關的材料。
食品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也可根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靜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進行自評,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確認。
第十九條 區局、直屬分局評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分值時,可以結合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確定,也可進入現場按照動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打分評價確定。
利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實施動態風險分值評定,應當結合上一年度日常監督檢查全項目檢查結果,根據動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要求計分,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分值。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實施動態風險因素進行現場評價的,發現違法情形應當先行立案查處,并根據處罰結果確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動態風險分值。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和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動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中檢查項目分為重點項和一般項,重點項目不符合要求的,風險等級不得劃分為A、B級。
長期停產的食品生產企業直接評定風險等級為D級。
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乳制品的食品生產企業初次評定風險等級一般為D級,三年后可按照本規范要求實施動態調整。
經營形式為食品貿易商的食品銷售者基礎風險等級應直接確定為B級。
在許可地址不開展經營活動,且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無法聯系上的食品銷售者,直接評定風險等級為D級。
僅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經營項目的食品集中交易零售市場的開辦者,基礎風險等級直接定為A級。銷售范圍覆蓋全市或者區域的食品集中交易批發市場的開辦者,基礎風險等級直接確定為D級。
第二十一條 區局、直屬分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風險分值及本規范相關要求,填寫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風險等級確定表,并將風險等級確定情況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
第二十二條 評定新開辦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風險等級,可以按照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靜態風險分值折算為百分制確定。
對新開辦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風險等級評定,應在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取得合法資質之日起4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 區局、直屬分局應當及時將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風險等級評定結果錄入信息化系統。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風險分級結果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2.動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表
3.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風險等級確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