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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市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的實施方案(麗政辦發〔2007〕146號)

   2011-07-28 579
核心提示:為了加快全市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推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確保農業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
為了加快全市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推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確保農業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文件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06〕174號),結合全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充分認識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的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實施五年多來,全市農作物種子產業有較快發展,種子市場呈多元化,農作物品種更新速度加快,對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由于我市種子產業還處在起步階段,種子管理中還存在體制不順、隊伍不穩、手段缺乏、監管不力等問題,一些地方種子市場秩序比較混亂,假劣種子坑農害農等情況時有發生,這些都直接影響到農業生產安全、農民增收和農村社會穩定。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是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重要環節,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培植新型種子產業體系,構建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的有效途徑,是維護廣大農民利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的重要舉措。因此,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市場監管,為促進農業健康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二、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推進種子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強化管理,規范種子市場秩序,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促進糧食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目標任務
 
  按照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的指導思想,各縣(區)政府在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中,要加快推進政企分開,將國有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來,實現人、財、物的徹底分開,使企業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制定扶持政策,通過市場機制吸引社會資金參與種子產業開發,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的種子企業,建立統一開放、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種子市場。健全種子管理體系, 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種苗、侵害農民利益等違法行為。
 
  (三)改革要求
 
  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剝離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一要政企分開。公益性種子管理機構與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分設,不能“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混淆各自職責。二要人員分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種子管理機構不再管理種子企業的人事、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等相關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 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在已剝離的企業中入股、參股,不得在企業兼職和領取報酬。三要資產分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種子管理機構要與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合理界定劃分資產,不得再有出資人和被出資人的關系。
 
  三、穩步推進改革工作
 
  (一)結合實際分類指導
 
  各縣(區)在剝離工作中,要結合實際,合理劃分事業性和生產經營性資產,妥善安置人員,搞好分類指導。各縣(區)的改革方案由縣(區)政府報市種子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審批后,由縣(區)政府組織實施。
 
  1.生產經營性資產等條件達到《種子法》規定成立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對其債權債務應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責任,再根據實際情況由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市種子管理站所有債務逐年從現有資產經營收益中解決。縣級種子管理站債務由縣級自行消化解決。
 
  2.不符合《種子法》規定成立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的,堅決注銷種子公司,不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但應鼓勵和支持其深化改革,逐步發展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市種子管理站整體轉化為種子推廣服務與種子管理,不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保持原有的全額撥款公益型事業單位性質不變。玉龍縣同意由種子站職工以科技下派人員身份獨立登記種子公司,重組種子管理站,其余各縣(區)種子管理站到2007年6月30日不再從事種子經營活動,注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種子經營由市場運作。
 
  (二)做好政企分開有關人員善后工作
 
  政企分開后,對原屬事業編制的正式工作人員,可根據本人自愿選擇是否到企業工作,到企業工作的應按照企業人事制度管理,不愿到企業工作的應在農業系統內部予以安置,原身份不變。對分流的企業富余人員,可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對辭退的人員,種子企業要按照國家對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種子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劃、撥土地的收入,應優先用于安置職工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完善種子管理體系
 
  (一)健全種子管理機構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結合實際整合相關資源,通過內部機構和人員調整,配備與種子管理職能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加強培訓,提高素質,不斷增強種子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各級人事、編制、財政等部門要支持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在人員編制、經費保障、債權債務等方面實行內部消化解決,使種子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既適應農業生產及種子產業的發展需要,又保持原有編制不變。
 
  (二)明確種子管理機構職責
 
  市、縣(區)種子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等職責,在品種管理、質量管理、生產經營許可管理、市場監管和良種推廣等方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宣傳貫徹種子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區域種子產業發展規劃,負責備荒種子儲備管理、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種業信息統計分析及服務等工作。
 
  (三)保障種子管理經費
 
  全市種子管理機構實行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種子質量監督、種子市場監管、品種試驗、備荒種子儲備、信息統計等所必需的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逐步改善各級種子管理機構的設施和條件,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水平。
 
  (四)加強種子質量管理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
 
  市、縣(區)種子管理站要完善種子質量檢驗手段,配備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建設必要的辦公用房,強化品種管理和信息服務功能建設。
 
  (五)加強種子管理隊伍建設
 
  市、縣(區)種子管理站要積極開展培訓工作,通過推行種子執法人員資格考試等方法,提高種子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對從種子管理站剝離出來的生產和經營人員,繼續執行科技人員領辦、創辦企業的優惠政策。
 
  五、加強種子市場監管
 
  (一)嚴格種子企業市場準入條件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中,要嚴格標準,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發放許可證;對全市范圍內領取許可證的企業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合格的企業及時撤銷其市場準入資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辦理經營種子的營業執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需辦理登記注冊的要嚴格審查。
 
  (二)實行新品種試種制度
 
  為確保我市農業生產用種安全,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或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含委托代銷商)所推廣或銷售的農作物種子(含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 ,在未種植過的地區銷售前,應當在縣以上種子管理機構監督下進行一個生產周期的試驗種植, 證明其適應性后方可在當地銷售。
 
  (三)實行種子生產經營書面告知制度
 
  為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種子生產經營企業(含委托代銷商)應當將當年所生產經營的種子書面告知當地縣以上種子管理機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種子管理機構對區域內種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
 
  (四)實行種子生產經營備案制度
 
  凡在我市進行種子生產經營的種子企業,必須每年到縣以上的種子管理部門對所生產經營的種子進行備案,并提供生產經營種子的合法證照。
 
  (五)切實加強種子市場監管
 
  各級農業、工商、物價和公安等部門,要依法履行各自職責, 密切配合,切實加強種子市場及種子價格的監督管理和宏觀調控工作。根據種子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形勢發展需要,在關鍵季節對主要品種、主要市場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侵害農民利益等違法行為。
 
種子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直接關系到農業生產和農民的切身利益。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市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 改革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確保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積極穩妥推進,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全面發展。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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