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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冰島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實施相關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4〕50號)

   2019-12-10 649
核心提示: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冰島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將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
    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冰島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將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對進口原產于冰島的附件所列商品實施協定稅率(見附件)。
 
    二、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根據海關總署2008年第52號公告、2009年第6號公告的規定填制,其“優惠貿易協定代碼”應填報“16”。
 
    三、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產于冰島并享受協定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冰島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2號公布)的規定向海關申報。
 
    四、我國原產地證書簽發機構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地方機構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及其地方機構。我國經核準出口商名單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簡化的貨品名稱,其準確的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貨品名稱描述為準。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國-冰島自由貿易協定》2014年協定稅率表
 
    海關總署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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