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做好2016年民生十件實事工作及任務分工的通知》精神,切實加強入市后食用農產品市場監管,結合我省食用農產品市場(商場、超市)監管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設計了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標識和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公示欄,現印發你們,并就抓好《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的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依法履行入市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制調整后,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履行。建立全省統一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快速檢測室標識和快速檢測公示欄有助于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商場、超市)的快速檢測工作,便于督促指導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將《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快速檢測室標識和快速檢測公示欄納入今年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商場、超市)食品快速檢測室建設的重要內容,共同推進,切實抓出成效。
二、結合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建設,做好上墻公示。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省局制定下發的《2016年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工作方案》和《關于加強農產品交易市場食品快速檢測站建設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局《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快速檢測室標識和快速檢測公示欄的標準,統一制作公示牌,在已經建成的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醒目位置,及時張貼《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標識和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公示欄,彰顯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新形象。
三、督促指導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認真開展快檢工作。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食用農產品市場(商場、超市)開辦者,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規定的內容、流程和項目,結合食用農產品經營主體的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快速檢測計劃,有效開展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工作,并按照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公示欄的項目,及時填寫和更新相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通過省食藥局網站下載附件電子版。各地在印制時要注意標注的事項。其中,展板尺寸不小于長60cm、寬40cm,材質自定,展板下方應統一標注“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制”字樣。
附件: 1.
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標識
2.
《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
3.
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公示欄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8日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做好2016年民生十件實事工作及任務分工的通知》精神,切實加強入市后食用農產品市場監管,結合我省食用農產品市場(商場、超市)監管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設計了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標識和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公示欄,現印發你們,并就抓好《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的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依法履行入市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制調整后,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履行。建立全省統一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快速檢測室標識和快速檢測公示欄有助于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商場、超市)的快速檢測工作,便于督促指導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將《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快速檢測室標識和快速檢測公示欄納入今年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商場、超市)食品快速檢測室建設的重要內容,共同推進,切實抓出成效。
二、結合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建設,做好上墻公示。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省局制定下發的《2016年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監管工作方案》和《關于加強農產品交易市場食品快速檢測站建設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局《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快速檢測室標識和快速檢測公示欄的標準,統一制作公示牌,在已經建成的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醒目位置,及時張貼《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標識和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公示欄,彰顯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新形象。
三、督促指導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認真開展快檢工作。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食用農產品市場(商場、超市)開辦者,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食品快速檢測制度》規定的內容、流程和項目,結合食用農產品經營主體的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快速檢測計劃,有效開展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工作,并按照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公示欄的項目,及時填寫和更新相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通過省食藥局網站下載附件電子版。各地在印制時要注意標注的事項。其中,展板尺寸不小于長60cm、寬40cm,材質自定,展板下方應統一標注“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制”字樣。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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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