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蒼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31日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規范蒼南四季柚生產經營秩序,保證蒼南四季柚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生產、加工、銷售蒼南四季柚的單位與個人,以及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機構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蒼南四季柚是指在地理標志范圍內生長,產品應果形端正,倒卵圓形,果頂微凸,色澤橙黃色或黃色,采收時允許有黃綠色,具有本品種固有的風味品質特征的蒼南四季柚。
第四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范圍是:浙江省蒼南縣行政區域。
第五條 產自浙江省蒼南縣的四季柚稱為蒼南四季柚,其它產區柚子不得使用蒼南四季柚名稱。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工作,各部門應積極支持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的工作。
第七條 非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生產的四季柚不得稱為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內未經核準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禁止偽造、冒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禁止在生產的蒼南四季柚中摻雜、摻假充真、充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前款規定的產品。
第二章 組 織 機 構
第八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簡稱蒼南四季柚管委會)負責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其成員包括縣質監、農業、科技、工商、行業協會、科研等單位及生產、經營者代表。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下設“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簡稱蒼南四季柚保護辦),辦公室設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九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經蒼南縣人民政府同意,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后履行職能。
第十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蒼南四季柚保護管理工作。
蒼南四季柚保護辦負責受理生產者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對生產者進行審核,核準合格的,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并報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審批并注冊登記。
蒼南四季柚保護辦負責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的日常監督,負責起草修訂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有關管理辦法,負責做好蒼南四季柚生產的統計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產品
種植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 蒼南四季柚種植者應向蒼南四季柚保護辦申報蒼南四季柚種植面積和產量,取得《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種植證書》。該證書是種植者證明蒼南四季柚原產料產自原產地的證明。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三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是GB 17924-1999《地理標志產品通用要求》所規定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圖案以及蒼南四季柚保護辦規定的內容組成。
第十四條 以蒼南四季柚鮮果為原料進行深加工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蒼南四季柚保護辦提出申請,填寫《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和證明:
1.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說明申請書;
2.蒼南四季柚加工品生產者簡介、營業執照、代碼證書;
3.蒼南四季柚鮮果產自蒼南縣地域范圍的證明;
4.蒼南四季柚鮮果加工品符合相關標準的證明材料;
5.加工企業產品包裝和標識標簽樣本;
6.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合格檢驗報告。
第十五條 蒼南四季柚保護辦對生產者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對申請初審材料及現場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并報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審批,經批準后,由蒼南四季柚保護辦發給《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六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權實施動態管理,不實行終身制。
第十七條 持有《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者可以在其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八條 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一般粘貼在包裝物上,《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種植證書》、《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以及粘貼用的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蒼南四季柚保護辦統一制作、提供;粘貼用標志由蒼南四季柚保護辦定量供給。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企業必須根據蒼南四季柚保護辦核準方可定量印刷制作,所選定的印刷企業應當向蒼南四季柚保護辦備案。生產者對每年蒼南四季柚包裝物、標簽使用情況、年初必須有計劃說明、年終有確切的使用數量,并按時報蒼南四季柚保護辦。
第十九條 以蒼南四季柚鮮果為原料的加工品生產者只能按《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簽證書》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簽的使用權轉讓。
第二十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顏色、圖案,根據有關規定,在考慮生產者的要求后,由蒼南四季柚保護辦確定。
第二十一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每年復審一次,復審時間為每年九月底前。
第四章 生產、銷售管理
第二十二條 蒼南四季柚種植環境應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按標準種植栽培。
第二十三條 加工單位收購蒼南四季柚,應當驗明《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種植證書》,建立相應的原料收購和銷售臺帳,應嚴格按標準規定的加工工藝制作,具有與生產能力相符合的國家衛生有關標準的車間、倉庫、場地。
具有規范的管理體制,倉庫內產品界限清晰、數量準確。
第二十四條 以蒼南四季柚鮮果為原料的加工品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標識標注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蒼南四季柚保護辦指定獲得資格的檢驗機構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產品違反強制性標準、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或產品質量連續二次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對蒼南四季柚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要求,有二次以上警告記錄的,停止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二十六條 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證書、標志工本費和檢驗技術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罰,或按本規定由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撤消使用專用標志。
第二十八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嚴禁弄虛作假;不得接受酬金、禮品;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吃拿卡要;不得泄漏企業的技術秘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蒼南縣四季柚保護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蒼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31日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規范蒼南四季柚生產經營秩序,保證蒼南四季柚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生產、加工、銷售蒼南四季柚的單位與個人,以及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機構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蒼南四季柚是指在地理標志范圍內生長,產品應果形端正,倒卵圓形,果頂微凸,色澤橙黃色或黃色,采收時允許有黃綠色,具有本品種固有的風味品質特征的蒼南四季柚。
第四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范圍是:浙江省蒼南縣行政區域。
第五條 產自浙江省蒼南縣的四季柚稱為蒼南四季柚,其它產區柚子不得使用蒼南四季柚名稱。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工作,各部門應積極支持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的工作。
第七條 非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生產的四季柚不得稱為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內未經核準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禁止偽造、冒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禁止在生產的蒼南四季柚中摻雜、摻假充真、充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前款規定的產品。
第二章 組 織 機 構
第八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簡稱蒼南四季柚管委會)負責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其成員包括縣質監、農業、科技、工商、行業協會、科研等單位及生產、經營者代表。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下設“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簡稱蒼南四季柚保護辦),辦公室設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九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經蒼南縣人民政府同意,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后履行職能。
第十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蒼南四季柚保護管理工作。
蒼南四季柚保護辦負責受理生產者提出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對生產者進行審核,核準合格的,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并報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審批并注冊登記。
蒼南四季柚保護辦負責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的日常監督,負責起草修訂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有關管理辦法,負責做好蒼南四季柚生產的統計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產品
種植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 蒼南四季柚種植者應向蒼南四季柚保護辦申報蒼南四季柚種植面積和產量,取得《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種植證書》。該證書是種植者證明蒼南四季柚原產料產自原產地的證明。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必須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三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是GB 17924-1999《地理標志產品通用要求》所規定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圖案以及蒼南四季柚保護辦規定的內容組成。
第十四條 以蒼南四季柚鮮果為原料進行深加工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蒼南四季柚保護辦提出申請,填寫《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和證明:
1.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說明申請書;
2.蒼南四季柚加工品生產者簡介、營業執照、代碼證書;
3.蒼南四季柚鮮果產自蒼南縣地域范圍的證明;
4.蒼南四季柚鮮果加工品符合相關標準的證明材料;
5.加工企業產品包裝和標識標簽樣本;
6.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合格檢驗報告。
第十五條 蒼南四季柚保護辦對生產者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對申請初審材料及現場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報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并報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審批,經批準后,由蒼南四季柚保護辦發給《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六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權實施動態管理,不實行終身制。
第十七條 持有《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者可以在其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八條 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一般粘貼在包裝物上,《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種植證書》、《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以及粘貼用的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蒼南四季柚保護辦統一制作、提供;粘貼用標志由蒼南四季柚保護辦定量供給。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企業必須根據蒼南四季柚保護辦核準方可定量印刷制作,所選定的印刷企業應當向蒼南四季柚保護辦備案。生產者對每年蒼南四季柚包裝物、標簽使用情況、年初必須有計劃說明、年終有確切的使用數量,并按時報蒼南四季柚保護辦。
第十九條 以蒼南四季柚鮮果為原料的加工品生產者只能按《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簽證書》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簽的使用權轉讓。
第二十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顏色、圖案,根據有關規定,在考慮生產者的要求后,由蒼南四季柚保護辦確定。
第二十一條 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每年復審一次,復審時間為每年九月底前。
第四章 生產、銷售管理
第二十二條 蒼南四季柚種植環境應符合無公害生產環境要求,按標準種植栽培。
第二十三條 加工單位收購蒼南四季柚,應當驗明《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種植證書》,建立相應的原料收購和銷售臺帳,應嚴格按標準規定的加工工藝制作,具有與生產能力相符合的國家衛生有關標準的車間、倉庫、場地。
具有規范的管理體制,倉庫內產品界限清晰、數量準確。
第二十四條 以蒼南四季柚鮮果為原料的加工品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標識標注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蒼南四季柚保護辦指定獲得資格的檢驗機構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產品違反強制性標準、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或產品質量連續二次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對蒼南四季柚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要求,有二次以上警告記錄的,停止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二十六條 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證書、標志工本費和檢驗技術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罰,或按本規定由蒼南四季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撤消使用專用標志。
第二十八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嚴禁弄虛作假;不得接受酬金、禮品;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吃拿卡要;不得泄漏企業的技術秘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蒼南縣四季柚保護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