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7日,中國與智利正式簽署了《中國蘋果輸智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議定書》、《中國梨輸智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議定書》、《中國新疆香梨輸智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議定書》、《中國荔枝輸智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議定書》、《中國龍眼輸智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議定書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輸智水果應不得帶有智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出口水果產區、果園、加工廠應采取有效的病蟲害預防控制措施。輸智蘋果應產自中國山東、陜西、山西、河南、河北、遼寧、甘肅、寧夏、北京。
二、中國輸智蘋果、梨應實施果實套袋措施。輸智香梨果園應進行針對桔小實蠅等的實蠅監測。
三、輸智水果果園、包裝廠應在檢驗檢疫機構注冊,并由中智雙方共同指定。
四、輸智水果包裝箱應用英文標出產地、果園、包裝廠。
五、檢驗檢疫機構應對輸智水果實施出口前檢驗檢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八、在項目開始前,智方將派檢疫官員來華考察,并根據考察情況確定項目是否實施。智方考察相關費用由中方產業界承擔。
其他要求按議定書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