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清質監[2011]46號)

   2017-09-26 716
核心提示:《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11年4月25日  目錄  
《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經清遠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11年4月25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能
 
  第三章   專用標志和證書的管理
 
  第四章   生產、銷售管理
 
  第五章   附則
 
  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規范清遠雞生產經營秩序,保障清遠雞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生產、加工、銷售清遠雞活動和實施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清遠雞”是指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批準對清遠雞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總局2010年第95號公告)劃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且符合《清遠雞質量技術要求》養殖的清遠雞。
 
  第四條  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清新縣、佛岡縣、英德市等4個縣(市)現轄行政區域(即東經112°34′至113°54′,北緯23°26′至24°38′區域)。
 
  第五條  使用“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生產者,其產品應符合清遠雞申報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質量技術要求,遵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的規定,并獲得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權。
 
  第六條  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養殖的肉雞,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不得稱為“清遠雞”。禁止偽造、冒用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七條  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生產者可申請使用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具體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充分調動廣大養殖戶的積極性,發揮龍頭企業和行業協會的作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能
 
  第九條  清遠雞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實施保護工作,由清遠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五章有關規定,實施保護和監督。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與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相關的政策措施。
 
  (二)負責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擬定和實施全市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規劃和計劃。
 
  (三)對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養殖、技術工藝、產品質量、標志標簽、包裝等進行管理。
 
  (四)受理生產者提出的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管理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使用。
 
  (五)建立、管理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信息管理系統;制定實施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管理需要的整體事項。
 
  (六)負責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牽頭、協調工作;依法對地理標志產品實施保護,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查處;負責組織對清遠雞產品質量進行監測、檢驗工作,對包裝、標識、標志等進行監督。
 
  第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清遠雞養殖環境、技術工藝的監測和技術指導工作,協調做好清遠雞交易監管場所地址的確定工作;負責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清遠雞的安全監測工作;負責對清遠雞生產者、養殖地、養殖面積、飼料、種苗來源、水源和養殖數量等信息進行登記和管理。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清遠雞地理標志保護的職責。
 
  第十一條  依法成立清遠雞行業協會,鼓勵和支持生產者加入清遠雞行業協會。清遠雞行業協會應加強對協會會員單位的管理,引導和鼓勵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章  專用標志和證書的管理
 
  第十二條  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是國家規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該專用標志在制作和印刷過程中已設置防偽功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應當提出申請,經初審并按相關程序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核批準和依法注冊登記后,方可使用。否則,不得以“清遠雞”名義進行生產和銷售。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須填寫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資料和證明:
 
 ?。ㄒ唬┑乩順酥井a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ㄈ┯嘘P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水源合格證明、飼料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使用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生產者,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
 
  第十六條  獲準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使用者,有權在其生產的清遠雞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十七條  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產生,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印刷及發放使用管理的通知》(質檢科函[2006]45號)中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  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按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109號公告的規定組織印刷。
 
  第十九條  獲準使用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有關規定,報國家質檢總局,注消其使用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一)未按相應標準、質量技術要求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
 
  (二)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清遠雞專用標志的;
 
  (三)虛報生產數量,使用印有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包裝物包裝非地理標志產品的;
 
  (四)倒賣印有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包裝物的;
 
  (五)嚴重影響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聲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未取得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相同產品名稱或者易產生誤解的產品標識。
 
  第二十一條  生產者要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證書》中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或標志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不得將證書或標志出租、出借給他人。
 
  第二十二條 獲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權的生產者,應遵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接受質檢總局或省質監局的監督抽查。
 
  第四章  生產、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  清遠雞生產環境應按照規定標準養殖、生產,并建立養殖、生產臺帳。生產臺帳應記載下列內容:種苗的來源、規格、養殖數量和日期、疾病防治和藥物使用記錄、飼料來源、生產地點、生產數量和日期及銷售對象。禁止偽造生產臺帳。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收購清遠雞時,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標準的場地、檢驗人員和管理制度,驗明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相關憑證,并建立相應的收購和生產銷售臺帳。銷售臺帳應記載下列內容:每批收購清遠雞的來源、數量、規格、銷售去向等。禁止偽造銷售臺帳。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經銷清遠雞,必須確立質量第一和對消費者負責的宗旨,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等級。
 
  產品或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標識標注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用于出口的清遠雞,其養殖、加工、銷售、儲運過程,應當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對獲準使用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清遠雞質量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經銷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的單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二)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儲養條件。
 
  (三)經企業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從事清遠雞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廣東
標簽: 地理標志產品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