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加強和規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含修訂)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境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及管理。
第三條 甘肅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全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和管理。
第四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五條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與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應當與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銜接。
第六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及行業組織積極承擔或者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七條 制定地方標準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列支。
第八條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為強制性地方標準。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
一、標準的立項
第九條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立項。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可以向甘肅省衛生廳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公民或組織可以向甘肅省衛生廳提交制定地方標準項目的書面建議。
申請立項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項目任務書;
(三)項目草案。
根據需要,甘肅省衛生廳可以直接立項并向社會招標。
第十條 甘肅省衛生廳收到材料后,對申報的標準項目組織審查,對立項申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論證,并提出書面論證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甘肅省衛生廳根據立項審查意見,確定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項目,編制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年度計劃。
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年度計劃應確定標準項目名稱、項目類別、性質、計劃起止時間、制定或修訂主管部門、主要起草單位等。
二、標準的起草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起草單位應當成立標準起草小組,負責標準草案的編制,并對其內容全面負責。
地方標準起草小組人員應當由食品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
第十三條 地方標準的起草單位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一)批準立項一個月內制定具體的標準起草計劃;
(二)督促標準起草小組按照計劃完成標準起草工作;
(三)組織完成標準草案的征求意見、送審和報批等工作;
(四)延長標準制定時間或者終止項目的,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報甘肅省衛生廳審核同意后實施;
(五)其他應當由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承擔的工作。
第十四條 起草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綜合分析,試驗驗證;
(二)充分協調標準各相關方,實現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強調部門或者行業利益;
(三)不得設定有地方保護、阻礙市場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競爭等內容的條款;
(四)不得設定部門管理權限;
(五)標準編寫應當符合GB/T1.1—2009和相關標準編寫的要求;
(六)充分考慮到標準的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 起草小組應在開展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試驗驗證后,編寫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與編制說明。編制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寫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依據;
(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的說明;
(四)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其他強制性標準的關系;
(五)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六)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標準征求意見稿應廣泛征求各部門、專家和有關人員的意見。起草小組應及時對反饋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匯總,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說明理由。
三、標準的審查
第十七條 甘肅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標準送審單位申請標準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審查的公文;
(二)標準送審稿及其電子文本;
(三)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四)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電子文本;
(五)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
(六)主要的規范性引用文件及參考文獻的文本。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準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與相關國家標準的協調性;
(二)標準的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情況,標準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調一致;
(三)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強制性條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文本編寫的規范性;
(六)需要時,可對標準技術內容的先進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 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審查實行專家評審制度。甘肅省衛生廳建立食品安全標準評審專家庫,每次評審會議前成立標準審查專家組,專家組應由7人以上組成。產品標準的起草人員不得參加專家組審查。
第二十一條 評審會議應聽取起草小組介紹標準起草過程、標準主要內容的確定依據、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并對標準文本逐條進行審查。
評審會議應當形成評審報告,評審專家組成員一致同意方為通過。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起草小組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
專家評審未通過的,地方標準起草小組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后重新進行審查。
第三章 標準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甘肅省衛生廳批準、發布。
經批準的地方標準,在15個工作日內由標準化管理部門統一編號、甘肅省衛生廳發布。
第二十四條 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編號方法按照國家《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批準發布的地方標準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標準審查通過稿及其電子文本;
(二)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電子文本;
(三)標準專家評審會議評審報告;
(四)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批準、發布實行公告制度。
標準發布后30日內,由甘肅省衛生廳向衛生部上報備案材料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甘肅省衛生廳應當及時在網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目錄和標準全文。
第二十八條 地方標準的檔案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以下材料應當歸檔:
(一)地方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
(二)地方標準發布公告;
(三)地方標準備案公告;
(四)地方標準復審建議、復核意見;
(五)地方標準廢止公告。
第三十條 甘肅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標準應當及時復審。
(一)相關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相關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三)相關國家標準發生變化。
第三十二條 行業管理部門、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主動開展地方標準的復審工作。
第三十三條 甘肅省衛生廳根據實際情況,可直接確定需要復審的地方標準和承擔單位。
第三十四條 甘肅省衛生廳根據地方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并公布:
(一)不需要修改仍適用的地方標準確認繼續有效,標準編號不變,在公布的地方標準目錄上注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標準再版時,在地方標準封面編號下注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由甘肅省衛生廳列入年度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修訂的標準順序號不變,把年號修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需要廢止的地方標準,由甘肅省衛生廳公告廢止。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