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農藥監管工作是關系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民持續增收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關鍵環節。近幾年,我市農藥行業發展迅速,為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也存在農藥經營商戶多、亂、差,無證經營、制假售假,以及濫用、不規范使用農藥等造成食用農產品藥殘超標等問題。為進一步強化農藥監管,規范農藥經營秩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農藥生產企業監管,突出源頭整治。嚴厲打擊農藥非定點、無證、冒證、偽造登記證等違法生產行為;嚴厲查處在農藥產品中違禁添加高毒農藥等成分的違法行為;嚴厲查處農藥有效成分為零及產品質量嚴重不合格的違法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各級農業、工商、質監、公安等部門要依法從嚴從快查處。
二、加大高毒農藥監管,對國家限用農藥實行備案制度。一是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違禁者依法嚴厲查處。二是對國家限制使用的農藥實行備案制度。對進入本縣(區)經營限用農藥的廠家和產品實行備案制度,由農藥主管部門對其經營資格和產品進行審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準許進入區域內經營。各農藥經營單位要建立限用農藥經營檔案,實行限用農藥可追溯制度。對進入本縣(區)經營限用農藥的廠家和產品,要報上一級農藥主管部門備查。三是各縣(區)要盡快制定并嚴格實施食用農產品基地和主產區的農藥使用規范,切實解決農藥殘留超標問題。
三、強化資格監督,規范經營行為。一是搞好摸底登記。各縣(區)農藥主管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的有關條件對現有農藥經營業戶逐一摸底排查,列出名單,對不具備農藥經營條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工商管理部門按規定,變更經營范圍或吊銷營業執照。二是對今后申請農藥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中有關經營條件規定進行資格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辦理。
四、強化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藥行為。各級農業、工商、質監、公安等部門要加大農藥監管力度,依據各自職責,協作配合,上下聯動,齊抓共管,重拳出擊,形成監管合力;要突出對農藥標簽和質量的抽檢,采取全面普查、專項抽查、交叉檢查與明察暗訪相結合的監管方式,將農藥抽檢和檢查的重心下移到鄉村基層;要突出監管重點,抓重點區域和場所,抓大案要案,始終對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態勢,按照“五不放過”(案情沒有清楚不放過,假冒偽劣商品的源頭和流向沒有查明的不放過,制假售假責任沒有依法處理的不放過,該移送司法機關而沒有移送的不放過,包庇、縱容、參與制假售假的國家公職人員沒有受到追究的不放過)原則,該查處的查處,該曝光的曝光,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強化宣傳培訓,營造良好的監管氛圍。要充分發揮輿論和宣傳導向作用,利用電視、廣播、報刊雜志、網站等媒體和宣傳欄、培訓班、明白紙以及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開展“農藥安全施用技術進萬家行動”,普及農藥科學知識,要積極引進和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提高安全、科學、合理用藥水平;普及農藥管理法律法規知識,提高生產和經營者自覺遵法守法意識,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持農藥監管的良好輿論環境。
六、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責任監督。各級政府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把農藥監管任務層層分解到鄉、村,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切實承擔起監管職責。要建立健全報告制度,對發生重大農藥(藥害)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對隱瞞不報、監管不力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