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修訂后的《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行政復議實施辦法》已經2019年12月18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19年12月30日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行政復議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的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結合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構職責)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依據《行政復議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的行政復議事項。
第三條(工作職責)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復議申請;
(二)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三)按照職責權限,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五)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未經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第四條(復議機構) 對本市各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各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條(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六條(申請材料) 申請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三)申請復議的具體要求;
(四)主要事實和理由(包括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
(五)提出行政復議的時間。
第七條(第三人)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第八條(申請手續) 申請人向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申請復議的,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收到日期。
第九條(受理決定)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法制工作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后,應當在5日內按照《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除依法決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請人應當向其他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外,行政復議申請自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條(收集證據)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應當加蓋被申請人公章。
第十一條(審查方式)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十二條(執行原則)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可以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禁止原則)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撤回申請)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十五條(復議決定)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會同有關職能處室,提出意見,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六條(復議期限)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七條(國家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寫明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等。對符合國家賠償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八條(有效期) 本辦法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修訂后的《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行政復議實施辦法》已經2019年12月18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19年12月30日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行政復議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的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結合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構職責) 上海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依據《行政復議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的行政復議事項。
第三條(工作職責)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復議申請;
(二)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三)按照職責權限,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五)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未經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第四條(復議機構) 對本市各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各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條(被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六條(申請材料) 申請人以書面方式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三)申請復議的具體要求;
(四)主要事實和理由(包括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
(五)提出行政復議的時間。
第七條(第三人)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第八條(申請手續) 申請人向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申請復議的,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相關手續。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收到日期。
第九條(受理決定)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法制工作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后,應當在5日內按照《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除依法決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請人應當向其他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外,行政復議申請自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條(收集證據)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應當加蓋被申請人公章。
第十一條(審查方式)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十二條(執行原則)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可以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禁止原則)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四條(撤回申請)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十五條(復議決定)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會同有關職能處室,提出意見,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六條(復議期限) 市糧食物資儲備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市糧食物資儲備局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七條(國家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寫明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等。對符合國家賠償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八條(有效期) 本辦法由市糧食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