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院校:
海關總署2017年10號公告實施后,對于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以下統稱“區域場所”)的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韓國原產貨物申報事宜明確如下:
一、對于2017年2月7日(含當日,下同)前已憑原產地證據文件備案號申報進入區域場所的貨物,仍然憑該備案號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進(出)口報關單)。
二、對于在2017年2月8日至5月10日間首次進入區域場所的貨物,按照下述要求申報:
海關已收到相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51號公告“已通過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實現電子聯網”情形相關要求使用原產地證書號碼進行申報;
海關未收到相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53號公告“尚未實現通過相關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傳輸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情形處理,進口人先通過預錄入客戶端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原產地”功能模塊錄入原產地證書的電子信息,再依據系統產生的原產地證據文件備案號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51號公告要求填制進(出)口報關單。
三、對于2017年5月11日后首次進入區域場所的貨物,應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51號公告“已通過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實現電子聯網”情形相關要求使用原產地證書號碼進行申報。
四、對于進入區域場所的《亞太貿易協定》項下印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和老撾等國家原產貨物,仍然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53號公告“尚未實現通過相關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傳輸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情形處理。
特此通知。
關稅司
2017年2月8日
海關總署2017年10號公告實施后,對于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以下統稱“區域場所”)的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韓國原產貨物申報事宜明確如下:
一、對于2017年2月7日(含當日,下同)前已憑原產地證據文件備案號申報進入區域場所的貨物,仍然憑該備案號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進(出)口報關單)。
二、對于在2017年2月8日至5月10日間首次進入區域場所的貨物,按照下述要求申報:
海關已收到相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51號公告“已通過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實現電子聯網”情形相關要求使用原產地證書號碼進行申報;
海關未收到相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53號公告“尚未實現通過相關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傳輸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情形處理,進口人先通過預錄入客戶端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原產地”功能模塊錄入原產地證書的電子信息,再依據系統產生的原產地證據文件備案號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51號公告要求填制進(出)口報關單。
三、對于2017年5月11日后首次進入區域場所的貨物,應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51號公告“已通過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實現電子聯網”情形相關要求使用原產地證書號碼進行申報。
四、對于進入區域場所的《亞太貿易協定》項下印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和老撾等國家原產貨物,仍然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53號公告“尚未實現通過相關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傳輸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情形處理。
特此通知。
關稅司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