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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地方標準管理規定的通知 (蘇市監規〔2019〕7號)

   2020-01-06 341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江蘇省地方標準管理規定》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江蘇省市場監督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
 
    《江蘇省地方標準管理規定》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地方標準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標準管理,提高地方標準質量和水平,服務全省高質量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為滿足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制定范圍內制定地方標準。
 
    第四條  地方標準制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促進商品、服務自由流通,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準,其技術要求應當高于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第五條  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開展標準體系研究。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地方標準立項征集公告,公開征集地方標準立項建議。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方標準體系研究成果和征集的地方標準立項建議,研究制定地方標準立項范圍,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企業、教育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可以根據地方標準立項范圍,向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并提交立項申請書和地方標準初稿。立項申請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范圍和主要技術指標說明;
 
    (三)國內外相關標準情況說明;
 
    (四)實施標準的方案。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不屬于地方標準制定范圍的;
 
    (二)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項目的制定時機尚不成熟的;
 
    (四)其它不適宜制定地方標準的情形。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開展立項論證,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進性、合理性進行論證。專家應具有高級職稱或者5年以上相關領域工作經驗。
 
    第十二條  經論證符合立項條件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地方標準申請予以立項,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立項通知上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立項后,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及時成立標準起草組,負責標準草案的起草。標準起草組應當由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標準化專業人員組成。可以委托相關領域標準化技術組織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  起草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
 
    (二)充分協調標準各相關方意見;
 
    (三)充分考慮技術指標實施的可行性,可以通過一致性試驗驗證;
 
    (四)符合相關標準編寫規范。
 
    第十六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按照便捷有效的方式廣泛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等相關方意見,采納合理意見。對未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予以反饋。征求意見時間原則上不少于30日。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應當自立項之日起1年內上報送審材料。到期未能完成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情況和原因,經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終止該地方標準項目。
 
    第十八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送審材料:
 
    (一)標準審查申請函;
 
    (二)地方標準送審稿;
 
    (三)地方標準編制說明(樣式見附件);
 
    (四)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匯總表中應當包括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地方標準審查。
 
    地方標準審查采用專家審查會議的形式。專家組成員應當具有廣泛代表性、獨立性和專業性,包括行政機關、科研院所、應用單位、標準化研究機構等相關方面的具有高級職稱或在相應領域具備實際工作經驗專家,人數應當不少于5人。
 
    審查會應當對標準的合法性、合規性、科學性、先進性、適用性等方面進行審查。
 
    超過2/3的專家同意視為審查通過。未通過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審查意見終止標準制定任務或要求修改后再次申請審查。仍審查不通過的,該標準制定項目終止。專家審查意見應當完整記入審查會議紀要。
 
    第二十條  經審查通過的,標準起草單位按照專家意見進行修改,于15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至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批材料包括:
 
    (一)地方標準審批表;
 
    (二)地方標準報批稿;
 
    (三)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四)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
 
    第二十一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報批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等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應當將地方標準報批稿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公示結束之日起15日之內編號發布,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的編號,由地方標準代號、順序代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示例:DB××××(地方標準代號)/T ×××(順序號)—××××(年代號)
 
    省地方標準代號由漢語拼音字母“DB”、江蘇省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斜線和“T”組成,為DB32/T。
 
    設區的市地方標準代號由漢語拼音字母“DB”、設區的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四位)、斜線和“T”組成。
 
    示例:南京市地方標準代號:DB3201/T
 
    第二十三條  省地方標準封面中標準層次為“江蘇省地方標準”。設區的市地方標準封面標準層次為“××市地方標準”。
 
    第二十四條  地方標準統一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材料上傳到地方標準備案系統,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備案。不在立項范圍內的、標準未編號的、編號不合規的、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將不予上報備案。
 
    第二十五條  地方標準文本應當在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免費向社會全文公開,按照有關規定出版發行。
 
    第二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在本區域、本行業內組織開展地方標準宣貫和解讀工作。
 
    第二十七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開展地方標準技術交流、培訓等宣傳推廣工作,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實施情況。
 
    第二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所制定地方標準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復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復審有關地方標準:
 
    (一)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或者廢止;
 
    (二)相關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修訂或廢止;
 
    (四)涉及的關鍵技術、使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方標準的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仍適用的地方標準為繼續有效;
 
    (二)需要修訂的地方標準作為修訂項目,負責修訂地方標準的單位應及時提交申報材料,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地方標準制定計劃;
 
    (三)需要廢止的地方標準,應當發布公告廢止。
 
    第三十條  地方標準實施效果良好,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可以推薦申請國家標準立項。
 
    第三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標準制定和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準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標準的制定、實施過程中出現爭議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標準化聯席會議等協調機制解決。
 
    第三十三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規定對標準進行編號、復審或者備案的,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說明情況,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或者公告廢止其標準,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制定地方標準的,可以視情況撤銷其地方標準制定權。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4年制定的《江蘇省地方標準制定規程(試行)》(蘇質監標發〔2014〕108號)同時廢止。
 
    附件:   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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