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確保供港澳蔬菜質量安全,進一步加強對供港澳蔬菜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種植源頭管理。各局要進一步加強對供港澳蔬菜的源頭管理,對所有供港澳蔬菜種植基地(包括菜場、收購站的種植基地)一律按照《關于對出口蔬菜種植基地實行檢驗檢疫備案管理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05]811號)中有關備案條件和要求實行檢驗檢疫備案管理。符合備案條件和要求的,予以備案(備案編號規則為:省(市、區)行政區劃代碼+SC+00000);不符合備案條件和要求的,不予備案,其蔬菜不得供港澳。
蔬菜種植基地備案申請由收購加工企業向種植基地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獲準備案的種植基地,由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監管,并出具加工原料供貨證明(格式見附件),企業在出口報檢時須提供加工原料供貨證明。
各局要加大對已備案基地的監管力度,特別要加強對農業化學品采購、存放和科學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加強收購加工企業管理。各局要加大對收購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管力度,要指導收購加工企業按照“公司+基地+標準化”管理模式,全面推進供港澳蔬菜種植基地建設,保證供港澳蔬菜來自檢驗檢疫備案的種植基地。
各局在近期要對轄區內收購加工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重點要檢查企業對其種植基地的管理情況,凡沒有備案基地或其他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取消其供港澳蔬菜資格。有關檢查結果和獲準備案的種植基地及其對應的收購加工企業名單請于2007年3月15日之前報總局。總局將在總局網站上統一公布收購加工企業及其對應備案種植基地名單。2007年4月1日起,未在總局網上公布的收購加工企業不準對港澳出口蔬菜。以后各局要將新增或變更情況及時上報總局在網上更新。
三、實施標識和鉛封管理。要對供港澳蔬菜在建立產品溯源制度的基礎上,嚴格實施標識和鉛封管理。從2007年4月1日起,供港澳蔬菜的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必須標注種植基地/收購加工企業名稱、地址、基地備案號/注冊登記號、批次號、產品名稱和生產日期,以便消費者識別和對存在問題的蔬菜進行追溯。沒有按規定標識的,一律不準出口。
負責成品檢驗檢疫的檢驗檢疫機構要對供港澳蔬菜實行監裝,并對集裝箱或箱式貨車的箱體進行鉛封,鉛封工作必須由檢驗檢疫機構監裝人員負責,嚴禁將鉛封工作交由企業代辦。一經發現,要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鉛封號要記錄在《出口貨物換證憑單》上。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出境口岸要對鉛封實施批批查驗,只有鉛封完整的方可放行。貨物需要在深圳或珠海轉載到粵港或粵澳直通貨車的,須在深圳或珠海檢驗檢疫局指定的接駁場進行,接受監管并重新鉛封,鉛封號要記錄在原《出口貨物換證憑單》上。
四、規范證單管理。1張《出口貨物換證憑單》只能換取1張通關單,廣東局出具《出口貨物換證憑單》的有效期由原來不超過7個工作日改為不超過3工作日。對于從港澳轉口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蔬菜,須冷藏集裝箱裝運并在出具的《出口貨物換證憑單》上注明啟運和目的港口名稱,避免其流入港澳市場。
五、加強檢測工作。要加強實驗室建設,增加必要的檢測設備,采用符合香港和澳門衛生標準要求的快速篩選方法和儀器分析方法進行監控和檢測,進一步做好對供港澳蔬菜有毒有害物質檢測工作。
請廣東局牽頭,會同深圳、珠海局,并聯合香港食環署和澳門民政總署,共同研究開發新的蔬菜農殘快速檢測方法,擴大檢測項目覆蓋范圍,提高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六、加強企業誠信體系建設。企業是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規范其行為,提高其誠信意識。供港澳蔬菜貿易企業和收購加工企業必須向供港澳蔬菜產地檢驗檢疫部門做出書面產品質量責任承諾,承諾其供港澳蔬菜的原料全部來自檢驗檢疫備案的種植基地。
七、加大處罰力度。凡是發現有農殘超標或收購檢驗檢疫備案基地以外蔬菜出境等違規行為的,視情節做出暫停出口、取消備案資格或注冊登記資格處理。
前凡是對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的相關要求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局在對供港澳蔬菜實施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上報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編號:_______
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供貨證明(樣本)
種植基地名稱: 基地備案編號:
品名 | 規格 | 數/重量 | 采摘前3周以來施用農藥名稱 | 用藥濃度 | 施藥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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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全部來自本種植基地,符合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檢驗檢疫管理規定。此批原料如有虛假或者安全衛生問題,愿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植保員: 種植基地負責人: 年 月 日 (蓋章) | |||||
上述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種植基地,自檢合格,最終產品輸往 。
檢驗員: 企業負責人: 年 月 日(蓋章) | |||||
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審核意見:
檢驗員: 局負責人: 年 月 日(局章) |
注:本供貨證明一式四聯,第一聯(白色)隨附產品報檢;第二聯(紅色)收購生產企業存檔;第三聯(綠色)種植基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存檔;第四聯(黃色)種植基地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