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更大力度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發〔2020〕6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優化全省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省政府對以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對28件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予以修改,對3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對4件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對省本級設定的4項證明事項予以取消。
一、修改規范性文件28件
(一)省政府規范性文件16件。
1.將《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鄂政發〔2005〕12號)第三部分中的“《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修改為“《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鄂政發〔2017〕25號)”;刪去“(見附件)”。
2.刪去《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全省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06〕45號)第七部分第一自然段。(該文件刪去后,請稅務部門按照原文件減負精神,依法為減輕保險營銷員稅賦制定新的優惠措施。)
3.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省郵政通信事業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08〕9號)第二部分(二)中的“規劃部門在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和審批新建居住區建設工程時,要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要求,把完善信報箱等郵政設施作為一項重要審查內容。”修改為“規劃部門在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和審批新建居住區建設工程時,要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2018的要求,把完善郵件及快件送達設施等郵政設施作為一項重要審查內容。”
4.刪去《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扶持創業和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9〕20號)第四部分(四)的全部內容。將該部分序號(五)、(六)、(七)依次改為(四)、(五)、(六)。
5.將《省人民政府關于努力促進工業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09〕23號)第二部分(十一)中的“引導企業爭創精品名牌、國家(省)質量獎和中國馳名商標,提高我省產品競爭力。”修改為“支持企業依法申請馳名商標保護,提升我省企業品牌保護力度。”
6.將《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金融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10〕23號)第二部分(十)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修改為“土地經營權”;刪去第三部分(十四)的全部內容;從(十五)開始,將序號(十五)、(十六)……(二十八)依次修改為(十四)、(十五)……(二十七)。
7.刪去《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券融資工作的意見(試行)》(鄂政發〔2011〕10號)第三部分(七)中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8.刪去《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11〕23號)第四部分(十八)的全部內容(該文件刪去后,請稅務部門按照原文件減負精神,依法為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制定新的優惠措施。);從(十九)開始,將序號(十九)、(二十)……(二十七)依次修改為(十八)、(十九)……(二十六)。
9.刪去《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1〕30號)第一部分(二)中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其”的內容。
10.將《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湖北產權市場建設的意見》(鄂政發〔2011〕42號)第二部分(三)修改為“(三)擴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發展低碳經濟。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6〕9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能源、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富余排污權’,經核定后可進入產權市場進行交易。全省碳排放權交易按照《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1號)和《關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9號)執行。”
11.將《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臺資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11〕80號)第三部分(十二)中的“依法保護臺資企業知識產權,重點保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對在我省創建,并獲批為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品牌價值500強的臺資企業,省政府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修改為“強化馳名商標保護,依法保護臺資企業知識產權。”
12.刪去《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動民營經濟跨越式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12〕82號)第三部分(七)、(九)和第七部分(四十)的全部內容(該文第七部分〔四十〕刪去后,請稅務部門按照原文件減負精神,依法為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制定新的優惠措施。);將序號(八)修改為(七);從(十)開始,將序號(十)、(十一)……(三十九)依次修改為(八)、(九)……(三十七);從(四十一)開始,將序號(四十一)、(四十二)……(五十三)依次修改為(三十八)、(三十九)……(五十)。
13.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冶金等四個優勢傳統產業調整改造轉型升級的意見》(鄂政發〔2013〕29號)第二部分(四)中的“引導企業打造有自主知識產權、較高知名度的馳(著)名商標”修改為“支持企業依法申請馳名商標保護”。
14.刪去《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鄂政發〔2015〕43號)第二章第六條(二)中的“且為現金資本,”。
15.將《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形勢下加強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7〕59號)第二部分(六)中“修訂完善《湖北省專利條例》《湖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湖北省著作權管理辦法》《湖北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工作”修改為“修訂完善《湖北省專利條例》《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湖北省著作權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工作”。
16.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8〕28號)第二部分(一)4.中的“2018年底前實現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2個工作日內辦結,涉及實體經濟企業的不動產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鼓勵基礎條件好的地方對部分登記業務實行即時辦結;2019年底前實現一般登記、抵押登記5個工作日內辦結。”修改為“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2個工作日內辦結,涉及實體經濟企業的不動產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鼓勵基礎條件好的地方對部分登記業務實行即時辦結;一般登記5個工作日內辦結、抵押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省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12件。
1.刪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郵政服務“三農”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05〕122號)第三部分中的“依據法律、法規及時為郵政部門經營農資配送辦理經營許可手續,并”的內容。
2.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電解錳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鄂政辦發〔2005〕129號)第二部分中的“在國家未出臺電解錳項目建設準入標準之前,由省發改委會同省環保局對全省電解錳項目進行清理,制定電解錳生產項目建設準入標準”修改為“電解錳項目建設準入,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對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實行行業準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電解錳企業行業準入條件》辦理”。
3.刪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6〕67號)第五部分(一)中“從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要全額返還、專項用于發展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把后面的序號(二)、(三)、(四)依次修改為(一)、(二)、(三)。
4.刪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防范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若干規定的通知》(鄂政辦發〔2008〕37號)第六條中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3年內不予審批其新建項目。”;刪去第十五條第二自然段的全部內容。將第十條中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在辦理施工(開工)許可時,應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到位證明或投資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非政府投資項目的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在辦理施工(開工)許可時,應提供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到位證明”修改為“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在辦理施工(開工)許可時,應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5.刪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湖北銀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業監管和服務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鄂政辦發〔2009〕60號)第四部分(二十七)中的“,并在市場準入等方面采取約束性的監管措施”。
6.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差別電價政策意見的通知》(鄂政辦發〔2011〕31號)的文件名稱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差別電價政策意見的通知》;刪去通知正文中的“省經信廳、”“、省物價局”;將第二部分中的“責成本級經信委(局)牽頭,發展改革委、物價部門配合,”修改為“責成本級發展改革委”;將第二部分中的“并將地區甄別后的所有高耗能企業名單及類別報送省經信委。由省經信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修改為“由省發展改革委”。刪去第三部分中的“應出具項目建設批準文件、工商營業執照以及主要設備選配等相關材料,”;將第三部分中的“省經信委提出差別電價類別申請,報省經信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華中電監局審定批復后”修改為“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差別電價類別申請,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華中電監局審定批復后”。將第四部分中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關于印發〈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運行〔2010〕2643號)精神和《省財政廳關于省直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的通知》”修改為“《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啟動省直非稅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通知》”;將第四部分中的“由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華中電監局”修改為“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華中電監局”。將第五部分中的“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華中電監局”修改為“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華中電監局”。
7.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綜合治理工作機制的意見》(鄂政辦發〔2011〕5號)第三部分(八)中的“實施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及流動攤點等無照商販的經營行為。”修改為“實施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占道經營行為。”
8.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4〕16號)第二部分(三)中的“工商登記”修改為“市場主體登記”;將第二部分(三)中的“暫未取得產權證的合法建筑,提交縣級房產管理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各類開發區管委會等單位出具的權屬使用證明即可辦理登記”修改為“暫未取得產權證的合法建筑提供合法建筑手續”;刪去第二部分(三)中的“將住宅用作‘安全、環保、不擾民’行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村(居)委會、業主委員會或利害關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書面意見”的全部內容。
9.刪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湖北省股權質押融資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5〕31號)第二部分(六)、第三部分(九);將其第三部分序號“(七)”修改為序號“(六)”;將第三部分序號(八)及內容修改為“(七)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辦理股權質押融資,應按規定向貸款人提交書面申請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出質股權須取得公司許可的,還應提交公司同意出質的決議。”;從(十)開始,將序號(十)、(十一)……(二十)依次修改為(八)、(九)……(十八)。
10.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6〕100號)第三部分(十一)32修改為“爭取國家知識產權運營服務資金支持。支持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城市申報工作,爭取中央財政資金;完善國家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高校運營(武漢)試點平臺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知識產權運營,創新知識產權運營眾創、眾籌、眾包、眾扶等商業模式。(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
11.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鄂政辦發〔2016〕42號)第三章第十四條中的“憑檢測合格證明或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證書等質量證明材料”修改為“由農業農村廳通過政府部門內網絡核查驗證食用農產品檢測合格證明或其他質量證明”。
12.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第三部分(十四)中的“優化用電服務水平。對10千伏和400伏非居民項目平均接電時間分別減至60個、15個工作日,低壓居民客戶平均接電時間減至5個工作日以內。”修改為“優化用電服務水平。對10千伏和400伏非居民項目平均接電時間分別減至40個、15個工作日,低壓居民客戶平均接電時間減至5個工作日以內。”;將其第六部分(二十四)中的“探索推動不動產登記與房屋交易職能整合,逐步實現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權籍調查一體化,實現一般登記、抵押登記5個工作日內辦結。”修改為“探索推動不動產登記與房屋交易職能整合,逐步實現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權籍調查一體化,實現一般登記、抵押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廢止規范性文件3件
(一)《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機構的意見》(鄂政辦發〔2014〕65號)。
(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生產自救扶持家禽業發展的通知》(鄂政辦發〔2006〕6號)。
(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1〕83號)。
三、宣布失效規范性文件4件
(一)《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行動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05〕132號)。
(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湖北省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06〕76號)。
(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6〕71號)。
(四)《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8〕43號)。
四、取消證明事項4項
具體取消的證明事項詳見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2月11日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更大力度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發〔2020〕6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破除體制機制障礙,優化全省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省政府對以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對28件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予以修改,對3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對4件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對省本級設定的4項證明事項予以取消。
一、修改規范性文件28件
(一)省政府規范性文件16件。
1.將《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鄂政發〔2005〕12號)第三部分中的“《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修改為“《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鄂政發〔2017〕25號)”;刪去“(見附件)”。
2.刪去《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全省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06〕45號)第七部分第一自然段。(該文件刪去后,請稅務部門按照原文件減負精神,依法為減輕保險營銷員稅賦制定新的優惠措施。)
3.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省郵政通信事業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08〕9號)第二部分(二)中的“規劃部門在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和審批新建居住區建設工程時,要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的要求,把完善信報箱等郵政設施作為一項重要審查內容。”修改為“規劃部門在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和審批新建居住區建設工程時,要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2018的要求,把完善郵件及快件送達設施等郵政設施作為一項重要審查內容。”
4.刪去《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扶持創業和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9〕20號)第四部分(四)的全部內容。將該部分序號(五)、(六)、(七)依次改為(四)、(五)、(六)。
5.將《省人民政府關于努力促進工業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09〕23號)第二部分(十一)中的“引導企業爭創精品名牌、國家(省)質量獎和中國馳名商標,提高我省產品競爭力。”修改為“支持企業依法申請馳名商標保護,提升我省企業品牌保護力度。”
6.將《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金融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10〕23號)第二部分(十)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修改為“土地經營權”;刪去第三部分(十四)的全部內容;從(十五)開始,將序號(十五)、(十六)……(二十八)依次修改為(十四)、(十五)……(二十七)。
7.刪去《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券融資工作的意見(試行)》(鄂政發〔2011〕10號)第三部分(七)中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8.刪去《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11〕23號)第四部分(十八)的全部內容(該文件刪去后,請稅務部門按照原文件減負精神,依法為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制定新的優惠措施。);從(十九)開始,將序號(十九)、(二十)……(二十七)依次修改為(十八)、(十九)……(二十六)。
9.刪去《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1〕30號)第一部分(二)中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其”的內容。
10.將《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湖北產權市場建設的意見》(鄂政發〔2011〕42號)第二部分(三)修改為“(三)擴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發展低碳經濟。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6〕9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能源、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富余排污權’,經核定后可進入產權市場進行交易。全省碳排放權交易按照《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1號)和《關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權管理和交易暫行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9號)執行。”
11.將《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臺資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11〕80號)第三部分(十二)中的“依法保護臺資企業知識產權,重點保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對在我省創建,并獲批為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品牌價值500強的臺資企業,省政府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修改為“強化馳名商標保護,依法保護臺資企業知識產權。”
12.刪去《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動民營經濟跨越式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12〕82號)第三部分(七)、(九)和第七部分(四十)的全部內容(該文第七部分〔四十〕刪去后,請稅務部門按照原文件減負精神,依法為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制定新的優惠措施。);將序號(八)修改為(七);從(十)開始,將序號(十)、(十一)……(三十九)依次修改為(八)、(九)……(三十七);從(四十一)開始,將序號(四十一)、(四十二)……(五十三)依次修改為(三十八)、(三十九)……(五十)。
13.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冶金等四個優勢傳統產業調整改造轉型升級的意見》(鄂政發〔2013〕29號)第二部分(四)中的“引導企業打造有自主知識產權、較高知名度的馳(著)名商標”修改為“支持企業依法申請馳名商標保護”。
14.刪去《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鄂政發〔2015〕43號)第二章第六條(二)中的“且為現金資本,”。
15.將《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形勢下加強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7〕59號)第二部分(六)中“修訂完善《湖北省專利條例》《湖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湖北省著作權管理辦法》《湖北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工作”修改為“修訂完善《湖北省專利條例》《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湖北省著作權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工作”。
16.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8〕28號)第二部分(一)4.中的“2018年底前實現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2個工作日內辦結,涉及實體經濟企業的不動產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鼓勵基礎條件好的地方對部分登記業務實行即時辦結;2019年底前實現一般登記、抵押登記5個工作日內辦結。”修改為“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2個工作日內辦結,涉及實體經濟企業的不動產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鼓勵基礎條件好的地方對部分登記業務實行即時辦結;一般登記5個工作日內辦結、抵押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省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12件。
1.刪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郵政服務“三農”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05〕122號)第三部分中的“依據法律、法規及時為郵政部門經營農資配送辦理經營許可手續,并”的內容。
2.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電解錳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鄂政辦發〔2005〕129號)第二部分中的“在國家未出臺電解錳項目建設準入標準之前,由省發改委會同省環保局對全省電解錳項目進行清理,制定電解錳生產項目建設準入標準”修改為“電解錳項目建設準入,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對電解金屬錳生產企業實行行業準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電解錳企業行業準入條件》辦理”。
3.刪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6〕67號)第五部分(一)中“從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要全額返還、專項用于發展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把后面的序號(二)、(三)、(四)依次修改為(一)、(二)、(三)。
4.刪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防范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若干規定的通知》(鄂政辦發〔2008〕37號)第六條中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3年內不予審批其新建項目。”;刪去第十五條第二自然段的全部內容。將第十條中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在辦理施工(開工)許可時,應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到位證明或投資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非政府投資項目的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在辦理施工(開工)許可時,應提供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到位證明”修改為“發包人(或項目法人)在辦理施工(開工)許可時,應提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5.刪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湖北銀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業監管和服務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鄂政辦發〔2009〕60號)第四部分(二十七)中的“,并在市場準入等方面采取約束性的監管措施”。
6.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信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差別電價政策意見的通知》(鄂政辦發〔2011〕31號)的文件名稱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差別電價政策意見的通知》;刪去通知正文中的“省經信廳、”“、省物價局”;將第二部分中的“責成本級經信委(局)牽頭,發展改革委、物價部門配合,”修改為“責成本級發展改革委”;將第二部分中的“并將地區甄別后的所有高耗能企業名單及類別報送省經信委。由省經信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修改為“由省發展改革委”。刪去第三部分中的“應出具項目建設批準文件、工商營業執照以及主要設備選配等相關材料,”;將第三部分中的“省經信委提出差別電價類別申請,報省經信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物價局、華中電監局審定批復后”修改為“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差別電價類別申請,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華中電監局審定批復后”。將第四部分中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關于印發〈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運行〔2010〕2643號)精神和《省財政廳關于省直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的通知》”修改為“《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啟動省直非稅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通知》”;將第四部分中的“由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華中電監局”修改為“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華中電監局”。將第五部分中的“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華中電監局”修改為“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華中電監局”。
7.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綜合治理工作機制的意見》(鄂政辦發〔2011〕5號)第三部分(八)中的“實施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及流動攤點等無照商販的經營行為。”修改為“實施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占道經營行為。”
8.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4〕16號)第二部分(三)中的“工商登記”修改為“市場主體登記”;將第二部分(三)中的“暫未取得產權證的合法建筑,提交縣級房產管理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各類開發區管委會等單位出具的權屬使用證明即可辦理登記”修改為“暫未取得產權證的合法建筑提供合法建筑手續”;刪去第二部分(三)中的“將住宅用作‘安全、環保、不擾民’行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村(居)委會、業主委員會或利害關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書面意見”的全部內容。
9.刪去《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湖北省股權質押融資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5〕31號)第二部分(六)、第三部分(九);將其第三部分序號“(七)”修改為序號“(六)”;將第三部分序號(八)及內容修改為“(七)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辦理股權質押融資,應按規定向貸款人提交書面申請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出質股權須取得公司許可的,還應提交公司同意出質的決議。”;從(十)開始,將序號(十)、(十一)……(二十)依次修改為(八)、(九)……(十八)。
10.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6〕100號)第三部分(十一)32修改為“爭取國家知識產權運營服務資金支持。支持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城市申報工作,爭取中央財政資金;完善國家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高校運營(武漢)試點平臺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知識產權運營,創新知識產權運營眾創、眾籌、眾包、眾扶等商業模式。(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省財政廳)”
11.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鄂政辦發〔2016〕42號)第三章第十四條中的“憑檢測合格證明或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證書等質量證明材料”修改為“由農業農村廳通過政府部門內網絡核查驗證食用農產品檢測合格證明或其他質量證明”。
12.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企業減負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鄂政辦發〔2019〕39號)第三部分(十四)中的“優化用電服務水平。對10千伏和400伏非居民項目平均接電時間分別減至60個、15個工作日,低壓居民客戶平均接電時間減至5個工作日以內。”修改為“優化用電服務水平。對10千伏和400伏非居民項目平均接電時間分別減至40個、15個工作日,低壓居民客戶平均接電時間減至5個工作日以內。”;將其第六部分(二十四)中的“探索推動不動產登記與房屋交易職能整合,逐步實現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權籍調查一體化,實現一般登記、抵押登記5個工作日內辦結。”修改為“探索推動不動產登記與房屋交易職能整合,逐步實現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權籍調查一體化,實現一般登記、抵押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廢止規范性文件3件
(一)《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機構的意見》(鄂政辦發〔2014〕65號)。
(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生產自救扶持家禽業發展的通知》(鄂政辦發〔2006〕6號)。
(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1〕83號)。
三、宣布失效規范性文件4件
(一)《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行動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05〕132號)。
(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湖北省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06〕76號)。
(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6〕71號)。
(四)《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8〕43號)。
四、取消證明事項4項
具體取消的證明事項詳見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