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瑾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加強我國水產養殖業尾水抗生素治理的提案收悉。經商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水產養殖尾水抗生素治理技術研發
正如您所述,我國水產養殖業仍在使用抗生素預防治療水生動物疾病,部分養殖者不規范使用抗生素,確實造成了養殖水產品的抗生素殘留問題,同時,水產養殖尾水中的抗生素,與制藥企業生產抗生素廢水、醫用抗生素和畜禽養殖抗生素殘留等,共同造成了自然水體中抗生素含量增加,引發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受到社會各方面關注。對此,我部一直高度重視,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工作“四個最嚴”指示精神,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水產養殖用抗生素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管,組織實施《全國遏制動物源細菌耐藥行動計劃(2017—2020年)》和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禁用部分水產養殖抗生素,持續實施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嚴厲打擊違法用藥行為。同時,生態環境部對抗生素排放管控開展了試驗性研究及監測,在部分地區初步建立了河流、海洋中抗生素檢測方法體系,并初步對渤海灣等地海水養殖區開展了試點監測。近年來,國內外相關研究機構在水產養殖環境中抗生素殘留治理技術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提出用物理消除、光降解、化學氧化、微生物降解等方法開展抗生素治理。下一步,我部將配合科技部等相關部門,在國家相關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中,支持鼓勵水產養殖抗生素治理技術研發,研究設立相關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可行性,并鼓勵有條件地區設立相關技術實驗室。
二、關于鼓勵水產養殖抗生素治理技術轉化推廣
通過政策支持加快水產養殖抗生素治理技術迅速轉化,對開展總體治理工作確實非常重要。為鼓勵水產養殖抗生素治理在內的技術轉讓和研發,中央財政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企業500萬元以下技術轉讓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超過500萬元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優惠,并自2018年將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對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關于對水產養殖抗生素治理技術轉化、產業化項目的國債、貼息等資金支持,中央財政暫未有專門安排。下一步,我部將配合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有關部門,研究支持水產養殖抗生素治理技術轉讓和研發的政策項目,助推水產養殖抗生素治理工作。
三、關于嚴格控制水產養殖尾水抗生素外排
嚴控水產養殖尾水抗生素外排,對從源頭上治理自然水體中水產養殖抗生素殘留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我部一直高度重視水產養殖對環境的影響問題,2019年1月,經國務院同意,聯合生態環境部等九部門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推進養殖尾水治理作為重點工作之一。當前,各地各部門按照該意見推進養殖尾水治理的要求,指導集中連片池塘、工廠化等有尾水排放的養殖企業,通過進排水改造、生物凈化、人工濕地、種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術措施開展尾水處理,推動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或達標排放。養殖尾水排放需要達到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地方強制性污水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但并不包含抗生素指標,僅規定了“制藥工業醫藥原料藥”行業的“青霉素、鏈霉素”等幾種抗生素最高允許排水量。因此,我國暫無水產養殖行業抗生素允許排放濃度和最高允許排水量的國家標準。下一步,我部將按照自身職能,配合生態環境部出臺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加快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進一步推進養殖尾水治理。
感謝您對水產養殖尾水抗生素治理工作的關心,希望今后繼續對我部工作給予支持。
農業農村部
2019年8月29日
聯系單位及電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010-59192976
您提出的關于加強我國水產養殖業尾水抗生素治理的提案收悉。經商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水產養殖尾水抗生素治理技術研發
正如您所述,我國水產養殖業仍在使用抗生素預防治療水生動物疾病,部分養殖者不規范使用抗生素,確實造成了養殖水產品的抗生素殘留問題,同時,水產養殖尾水中的抗生素,與制藥企業生產抗生素廢水、醫用抗生素和畜禽養殖抗生素殘留等,共同造成了自然水體中抗生素含量增加,引發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受到社會各方面關注。對此,我部一直高度重視,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工作“四個最嚴”指示精神,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水產養殖用抗生素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管,組織實施《全國遏制動物源細菌耐藥行動計劃(2017—2020年)》和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禁用部分水產養殖抗生素,持續實施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嚴厲打擊違法用藥行為。同時,生態環境部對抗生素排放管控開展了試驗性研究及監測,在部分地區初步建立了河流、海洋中抗生素檢測方法體系,并初步對渤海灣等地海水養殖區開展了試點監測。近年來,國內外相關研究機構在水產養殖環境中抗生素殘留治理技術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提出用物理消除、光降解、化學氧化、微生物降解等方法開展抗生素治理。下一步,我部將配合科技部等相關部門,在國家相關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中,支持鼓勵水產養殖抗生素治理技術研發,研究設立相關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可行性,并鼓勵有條件地區設立相關技術實驗室。
二、關于鼓勵水產養殖抗生素治理技術轉化推廣
通過政策支持加快水產養殖抗生素治理技術迅速轉化,對開展總體治理工作確實非常重要。為鼓勵水產養殖抗生素治理在內的技術轉讓和研發,中央財政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企業500萬元以下技術轉讓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超過500萬元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優惠,并自2018年將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對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關于對水產養殖抗生素治理技術轉化、產業化項目的國債、貼息等資金支持,中央財政暫未有專門安排。下一步,我部將配合財政部、生態環境部等有關部門,研究支持水產養殖抗生素治理技術轉讓和研發的政策項目,助推水產養殖抗生素治理工作。
三、關于嚴格控制水產養殖尾水抗生素外排
嚴控水產養殖尾水抗生素外排,對從源頭上治理自然水體中水產養殖抗生素殘留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我部一直高度重視水產養殖對環境的影響問題,2019年1月,經國務院同意,聯合生態環境部等九部門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將推進養殖尾水治理作為重點工作之一。當前,各地各部門按照該意見推進養殖尾水治理的要求,指導集中連片池塘、工廠化等有尾水排放的養殖企業,通過進排水改造、生物凈化、人工濕地、種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術措施開展尾水處理,推動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或達標排放。養殖尾水排放需要達到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地方強制性污水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但并不包含抗生素指標,僅規定了“制藥工業醫藥原料藥”行業的“青霉素、鏈霉素”等幾種抗生素最高允許排水量。因此,我國暫無水產養殖行業抗生素允許排放濃度和最高允許排水量的國家標準。下一步,我部將按照自身職能,配合生態環境部出臺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加快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進一步推進養殖尾水治理。
感謝您對水產養殖尾水抗生素治理工作的關心,希望今后繼續對我部工作給予支持。
農業農村部
2019年8月29日
聯系單位及電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010-59192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