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林、農牧)廳(委、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關于植物檢疫的合作協定》(見附件)的規定,該協定將于2009年3月9日起生效。現將該協定副本印發你們,請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協定的規定,對從哥倫比亞輸入我國和我國輸往哥倫比亞的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實施檢疫;請通知有關企業單位在與哥倫比亞方面簽訂有關貿易合同時,按照該協定的檢疫要求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關于植物檢疫的合作協定
農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
關于植物檢疫的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在植物檢疫領域的雙邊合作,防止有害生物從締約一方境內向另一方境內傳入和蔓延,保護兩國的植物生產和植物資源,促進兩國經貿關系和科技交流的發展,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負責執行本協定的主管機構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哥倫比亞共和國:農業及農村發展部
第二條
本協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對植物或植物產品有害的植物、動物或病原體的種、株(品)系或生物型。
(二)“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種子和種質。
(三)“植物產品”是指未經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雖經加工,但由于其性質或加工的性質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傳入和擴散危險的加工品。
(四)“檢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對受其威脅的地區具有潛在的經濟重要性、但尚未在該地區發生,或雖已發生但分布不廣并進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五)“限定的非檢疫性有害生物”是指一種非檢疫性有害生物,但它在供種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這些植物的預期用途而產生無法接受的經濟影響,因而在輸入的締約方領土內受到限定。
(六)“限定物”是指需要采取植物檢疫措施的任何能藏帶或傳播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產品、倉儲地、包裝、運輸工具、集裝箱、土壤和任何其它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別是在涉及國際運輸的情況下。
(七)“植物檢疫證書”是指參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標準證書所制定的證書。
第三條
一、締約雙方應支持、進行和開展雙方植物檢疫的合作。
二、本協定的履行要符合締約雙方現行的有關植物檢疫的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締約雙方主管機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任何檢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檢疫性有害生物從締約一方境內傳入另一方境內。
第五條
締約一方輸往另一方的任何限定物,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輸往另一締約方境內的限定物必須符合另一方的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規章。輸往另一方的限定物必須接受嚴格的植物檢疫,并附有輸入締約方所需要的輸出國官方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證明該批貨物不帶有輸入國所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檢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檢疫證書必須用英文寫成,也可加上輸出國的官方語言。
(二)應盡量避免使用秸稈、葉片和其他可被有害生物浸染的植物材料作包裝和鋪墊材料,但可以使用紙、合成材料和經締約雙方許可的其他包裝材料。運輸工具、包裝、鋪墊材料須經適當的檢疫處理。
(三)不得將土壤輸出或隨輸出貨物傳帶到締約另一方的境內。
第六條
一、締約各方均有權依照本國的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從另一方輸入的限定物實施檢疫。當發現限定物受到浸染,或違反締約方有關的檢疫法規時,締約各方均有權進行檢疫處理。
二、締約各方在檢疫過程中如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或不符合有關植物檢疫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協定規定的任何物品,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第七條
一、為了促進貿易,在必要時或根據要求,締約雙方可在輸出國境內共同實施植物檢疫,在這種情況下,締約各方負責各自的費用。
二、締約雙方共同實施檢疫時,應遵守輸入國關于輸入商品的有關法規。
三、共同檢疫的地點、程序、條件和日期應由締約雙方主管機構予以商定。
第八條
一、締約雙方應交換各自國家現行的有關植物檢疫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締約雙方應支持植物檢疫專家的技術交流。
三、締約雙方應加強在植物檢疫措施和控制方面的科技合作,對在合作項目中獲得的任何成果及信息,未經對方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方。
第九條
本協定不應違背締約雙方均為締約方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或因作為任何國際組織成員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在解釋和實施本協定中出現的爭議或問題,應由締約雙方通過協商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
本協定的修訂須經締約雙方一致同意,并應由締約雙方通過外交途徑互換照會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本協定將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通過互換照會相互通知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未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并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于二OO五年四月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寫成,所有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尹成杰 阿里亞斯
(農業部副部長) (農業及農村發展部部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關于植物檢疫的合作協定》(見附件)的規定,該協定將于2009年3月9日起生效。現將該協定副本印發你們,請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協定的規定,對從哥倫比亞輸入我國和我國輸往哥倫比亞的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實施檢疫;請通知有關企業單位在與哥倫比亞方面簽訂有關貿易合同時,按照該協定的檢疫要求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關于植物檢疫的合作協定
農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
關于植物檢疫的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在植物檢疫領域的雙邊合作,防止有害生物從締約一方境內向另一方境內傳入和蔓延,保護兩國的植物生產和植物資源,促進兩國經貿關系和科技交流的發展,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負責執行本協定的主管機構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哥倫比亞共和國:農業及農村發展部
第二條
本協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對植物或植物產品有害的植物、動物或病原體的種、株(品)系或生物型。
(二)“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種子和種質。
(三)“植物產品”是指未經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雖經加工,但由于其性質或加工的性質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傳入和擴散危險的加工品。
(四)“檢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對受其威脅的地區具有潛在的經濟重要性、但尚未在該地區發生,或雖已發生但分布不廣并進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五)“限定的非檢疫性有害生物”是指一種非檢疫性有害生物,但它在供種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這些植物的預期用途而產生無法接受的經濟影響,因而在輸入的締約方領土內受到限定。
(六)“限定物”是指需要采取植物檢疫措施的任何能藏帶或傳播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產品、倉儲地、包裝、運輸工具、集裝箱、土壤和任何其它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別是在涉及國際運輸的情況下。
(七)“植物檢疫證書”是指參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標準證書所制定的證書。
第三條
一、締約雙方應支持、進行和開展雙方植物檢疫的合作。
二、本協定的履行要符合締約雙方現行的有關植物檢疫的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締約雙方主管機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任何檢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檢疫性有害生物從締約一方境內傳入另一方境內。
第五條
締約一方輸往另一方的任何限定物,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輸往另一締約方境內的限定物必須符合另一方的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規章。輸往另一方的限定物必須接受嚴格的植物檢疫,并附有輸入締約方所需要的輸出國官方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證明該批貨物不帶有輸入國所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檢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檢疫證書必須用英文寫成,也可加上輸出國的官方語言。
(二)應盡量避免使用秸稈、葉片和其他可被有害生物浸染的植物材料作包裝和鋪墊材料,但可以使用紙、合成材料和經締約雙方許可的其他包裝材料。運輸工具、包裝、鋪墊材料須經適當的檢疫處理。
(三)不得將土壤輸出或隨輸出貨物傳帶到締約另一方的境內。
第六條
一、締約各方均有權依照本國的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從另一方輸入的限定物實施檢疫。當發現限定物受到浸染,或違反締約方有關的檢疫法規時,締約各方均有權進行檢疫處理。
二、締約各方在檢疫過程中如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或不符合有關植物檢疫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協定規定的任何物品,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第七條
一、為了促進貿易,在必要時或根據要求,締約雙方可在輸出國境內共同實施植物檢疫,在這種情況下,締約各方負責各自的費用。
二、締約雙方共同實施檢疫時,應遵守輸入國關于輸入商品的有關法規。
三、共同檢疫的地點、程序、條件和日期應由締約雙方主管機構予以商定。
第八條
一、締約雙方應交換各自國家現行的有關植物檢疫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締約雙方應支持植物檢疫專家的技術交流。
三、締約雙方應加強在植物檢疫措施和控制方面的科技合作,對在合作項目中獲得的任何成果及信息,未經對方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方。
第九條
本協定不應違背締約雙方均為締約方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或因作為任何國際組織成員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在解釋和實施本協定中出現的爭議或問題,應由締約雙方通過協商予以解決。
第十一條
本協定的修訂須經締約雙方一致同意,并應由締約雙方通過外交途徑互換照會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本協定將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通過互換照會相互通知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未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并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于二OO五年四月六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寫成,所有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哥倫比亞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尹成杰 阿里亞斯
(農業部副部長) (農業及農村發展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