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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辦理動物性飼料產品進口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農牧發[2001]2號)

   2010-09-19 645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業、農牧)廳(局、辦)、直屬檢驗檢疫局及各有關單位:  農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業、農牧)廳(局、辦)、直屬檢驗檢疫局及各有關單位:

  農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肉骨粉等動物性飼料產品管理的通知》(農牧發[2000]21號,以下簡稱《通知》)發出后,由于一些外國廠商未按《進口飼料和進口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38號令)規定辦理產品產品登記證,致使進口企業無法辦理進口動物性飼料產品檢疫審批手續。為保證《通知》的順利執行,同時減少進口企業損失,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向中國出口肉骨粉等動物性飼料產品必須按照《進口飼料和進口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進口登記。到目前尚未辦理登記并正在向中國出口的動物性飼料產品,國外廠商或其代理人必須于2001年2月15日前向農業部提出申請。農業部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決定是否受理,對符合要求的,開具《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兩個月。進口企業憑《臨時登記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二、非獨家國外企業生產的魚粉、飼料級乳清粉進口登記以國外供貨商或進口代理企業為申請人,以生產國為產地的方式登記。辦理飼料級(或飼料用)乳清粉及乳制品登記時,必須提供飼料級標準,并在標簽、標識上注明。

  三、《臨時登記證》超過有效期而未辦理正式進口登記的動物性飼料產品,不得向中國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二OO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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