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對工商部門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工商市字〔2010〕162號)

   2011-03-28 802
核心提示: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工商部門能否負責流通環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緊急請示》(蘇工商〔2010〕20號)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工商部門能否負責流通環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緊急請示》(蘇工商〔2010〕20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的規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應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條、《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已明確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體制和職責權限。《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職責,對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是全程監管,而不是分段監管。
 
  工商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及“三定”方案職能,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五十條及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負責依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場內的農產品質量監測結果,對農產品銷售企業及農產品批發市場中的農產品銷售者銷售質量不合格農產品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我局同意你局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制的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該立足職能,依法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有關工作。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