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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進口乳品企業須知

   2013-05-06 408
核心提示:  《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52號,以下簡稱乳品管理辦法),《關于實施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52號,以下簡稱“乳品管理辦法”),《關于實施<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的公告》(總局2013年第53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已經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充分落實乳品管理辦法和公告要求,規范上海口岸乳品進口,告知如下:

  一、進口乳品企業應認真學習乳品管理辦法和公告,加強企業內部食品安全相關制度的建設和人員的培訓,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㈠企業應當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并主動跟蹤收集相關的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要求,確保企業進口的乳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㈡企業應通過面向公眾的媒體(包括企業官網)及時公布進口乳品的種類、產地、品牌等信息。

  ㈢企業應該建立并完善進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確保所進口食品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主要措施;

  2、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實施進口食品檢驗檢疫的主要保障措施;

  3、組織與所進口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的內部培訓制度和記錄;

  4、進口食品信息數據庫(信息至少包括中外文對應的品牌、品名、生產企業、產地、規格、預包裝食品標簽等),食品進口及其進口檢驗檢疫結果檔案,其中進口食品不合格信息及處置記錄應專門保留;

  5、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進口乳品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編號、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記錄應當真實,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風險信息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應急方案,并配備應急聯絡員;設立專職的風險信息報告員,對已發現的進出口乳品召回和處理情況等風險信息及時報告檢驗檢疫機構;

  7、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處置不合格食品的制度程序以及與所進口食品相關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程序文件,包括不合格食品召回、處置和報告制度以及應急聯動責任人或負責人等。在進口乳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企業主動召回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并主動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批發、銷售者停止批發、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況記錄;

  8、食品倉儲物流管理制度,如為租賃倉庫,能出具有效的租賃合同。

  企業應確保上述進口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運行,并明確各項主體責任的崗位職責和責任人。

  ㈣需做銷毀或退運處理的不合格進口乳品,在完成銷毀或退運后,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銷毀或退運情況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二、進口乳品企業應向進口口岸的施檢部門主動提交企業食品安全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1、企業收貨人備案編號;

  2、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

  3、企業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緊急聯絡人的職務、聯系電話(固定電話和手機)和企業任命書;

  4、企業進口食品信息和對外公告方式的情況說明,包括:產品品名、品牌、種類、產地和制造企業名稱和地址;

  5、企業倉儲場地信息,包括:經檢驗檢疫認可的倉儲場地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6、企業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7、企業按照《進口乳制品企業質量安全主動報告要求》(見附件一)報送的食品質量安全主動報告資料。

  上述資料中企業提供的書面文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三、進口乳品要求

  ㈠進口乳品檢疫審批申報要求

  1. 需辦理檢疫審批的進口乳品種類詳見國家質檢總局公告。

  2. 進口商需根據進口乳品的加工工藝如實申報。在《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品名一欄注明產品類別,如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殺菌乳。

  ㈡進口乳品申報入境,需提供的單證包括:

  1、合同、發票、裝箱單、提(運)單等必要憑證;

  2、出口國家(地區)官方主管部門出具的輸華乳品衛生證書,乳品證書樣本應當已經通過國家質檢總局確認,并在國家質檢總局官方網站公布(http://jckspaqj.aqsiq.gov.cn/xz/ggshrzpzsyb/);

  3、首次進口的乳品,應當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列明項目的檢測報告(如為外文原件需隨附中文翻譯件);

  首次進口是指2013年5月1日起,無論之前是否有進口記錄,境外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包括產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內進口商等信息完全一致的乳品從上海口岸第一次進口;

  4、非首次進口的乳品,應當提供首次進口時提供的檢測報告、報檢單(如完成檢驗,還應隨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復印件,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中規定項目的檢測報告(如為外文原件需隨附中文翻譯件);

  5、標簽資料請按上海局官方網站上公布的《上海口岸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須知》提供(http://www.shciq.gov.cn/templates/detail.jsp?id=49761);   6、列入國家質檢總局公告中需要進口檢疫審批的乳品,應當提供《進境動植檢疫許可證》;

  7、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

  8、涉及有保健功能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

  9、相關批準文件,如對于源自口蹄疫疫區國家的乳品,應當按上海局官方網站上公布的《關于進口口蹄疫發生國家和地區乳品要求》(http://www.shciq.gov.cn/templates/detail.jsp?id=16661)辦理乳品風險評估批復件(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滅菌乳、巴氏殺菌乳和乳基嬰幼兒配方食品除外);

  10、依照法律法規、雙邊協定或者議定書等規定,進口食品應當隨附的其他官方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㈢報檢單證隨附乳品檢測報告的要求

  1、企業應確保提供的檢測報告真實有效。如發現檢測機構存在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檢測能力明顯不能滿足要求的情況,總局將發布公告暫停接受該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如涉及進口企業造假的,企業將被列入黑名單,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2、上述報檢單證要求中的第3、4項檢測報告應與進口乳品的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一一對應;為進口乳品出具檢測報告的檢測機構,可以是境外官方實驗室、第三方檢測機構或企業實驗室,也可以是境內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檢測機構。

  3、進口乳品全部用于加工后復出口的,不需提供第3、4項檢測報告。

  4、第3、4項檢測報告中缺少檢測項目的,在完成補正前,進口食品做暫扣處理,暫不對報檢的進口食品實施檢驗。

  5、首次進口的乳品檢測報告應包括相應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列明的項目,以及標準中引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標準(項目內容詳見附件二,其中污染物標準以GB2762-2012依據)。非首次進口的乳品檢測報告包括國家質檢總局公告中的所有非首次進口乳品指定項目。

  首次進口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基粉原料(乳基預混料)檢測報告包括對應產品標準中規定的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項目的檢測報告。非首次進口的基粉原料應當提供微生物項目的檢測報告。

  6、進口乳品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再次進口時,應當連續5批(指5個不同生產批次或生產日期)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列明的項目(包括標準中引用的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項目)的檢測報告。如檢測不合格項目為非法添加物,則檢測報告應當包括該項目。提供檢測報告時,應隨附:之前不合格產品的檢驗檢疫證書;如連續5批次不屬于同一個報檢批的,還應隨附已提供的在連續5批次范圍內其他批次的檢測報告、報檢單(如完成檢驗,還應隨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復印件,以做證明。

  7、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報檢時如不能提供第3、4項檢測報告,可向上海局食品處提交書面材料說明理由并申請委托國內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上海局食品處批復同意后可先接受報檢,在進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檢測報告前,施檢部門暫不對報檢的進口食品實施檢驗評定。其間,進口乳品應存放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管場所 。

           附件一 《進口乳品企業質量安全主動報告要求》.doc

           附件二 《首次進口食品需提交檢測報告的項目列表》.xls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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