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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出口茶葉不列為法定植物檢疫問題的復函(國檢檢函〔1992〕478號)

   2010-06-24 972
核心提示:廣東、廣西、上海、浙江、安徽、江蘇、江西、云南、貴州、湖南、湖北、重慶、四川、深圳、海南、廈門商檢局:  現將國務院辦公
廣東、廣西、上海、浙江、安徽、江蘇、江西、云南、貴州、湖南、湖北、重慶、四川、深圳、海南、廈門商檢局: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1992〕9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出口茶葉不列為法定植物檢疫問題的復函》轉發你局,供參考。同時,請認真做好出口茶葉的品質檢驗工作及年終質量分析總結,按時上報。發現問題,隨時上報,及時解決。
 

    經貿部、農業部:
 
  經貿部《關于建議出口茶葉不列為法定植物檢疫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準,現函復如下:
 
  茶葉是我國的傳統出口商品,在生產過程中經多次高溫加工制成,已達到了消毒滅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數茶葉進口國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因此茶葉可不列為法定植物檢疫產品。如進口方提出檢疫要求,可按合同規定,由出口經營單位申報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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