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市場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我省機構改革和標準化工作實際,省市場監管局對《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2020年8月31日
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充分發揮標準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技術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江西省標準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委員會是指由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組建,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技術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工作制度、組建、調整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技術委員會實行統一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一規劃技術委員會的建設;
(二)協調和決定技術委員會的組建、調整、換屆、撤銷等事項;
(三)監督檢查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對技術委員會的考核評估;
(四)組織對技術委員會相關人員的培訓;
(五)其它與技術委員會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履行以下職責:
(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技術委員會;
(二)指導本部門、本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支持技術委員會開展標準化活動;
(三)參與本部門、本行業技術委員會的考核與監督。
第五條 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受省市場監管局的委托,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省市場監管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委員會;
(二)為技術委員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三)參與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委員會的考核與監督。
第六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標準化技術機構、社會組織負責技術委員會日常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技術委員會委員管理,并動態更新維護;
(二)提出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初步意見;
(三)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遵循科學合理、規范透明的工作原則,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動建立和完善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
(二)開展歸口地方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復審工作;
(三)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承擔歸口地方標準的解釋工作;
(四)承擔本專業領域標準宣貫和標準起草人員培訓工作;
(五)承擔本專業領域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向省市場監管局、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饋標準實施信息;
(六)支持企事業單位參與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修訂以及相關標準化活動;
(七)管理下設分技術委員會;
(八)承擔省市場監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技術委員會可以接受本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委托,開展與本專業領域有關的標準化工作;可以與學會、協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開展標準化學術理論研討,組織國內外標準化專家進行學術交流。
第二章 組織架構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 技術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應來自管理者、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來自任意一方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2。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九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數量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一般不超過3人,委員總數應為單數。
同一單位在同一技術委員會任職的委員一般不超過3人。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不得來自同一單位。同一人不得同時在3個以上技術委員會擔任委員。
第十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省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任職的人員,并經其任職單位同意推薦;
(二)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掌握標準化知識,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
(四)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當在本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造詣和良好聲譽,廣受業界尊重,具有較強的號召力和影響力,一般應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與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委員的具體職責,由所在技術委員會的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第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技術委員會日常性工作,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在本省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具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參與過本專業領域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制(修)訂;
(四)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和辦公條件;
(五)配備滿足秘書處工作需要的標準化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秘書處設1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不超過3名,由委員兼任,不得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應當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本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具有連續2年以上標準化工作經歷。
秘書處的具體職責,由所在技術委員會的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等。技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組織開展標準化活動,研究處理技術委員會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技術委員會審議并由委員表決:
(一)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本專業領域地方標準規劃或計劃;
(三)技術委員會委員的調整建議;
(四)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委員投票表決時,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于總人數三分之二。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表決結果由秘書處存檔。
第十五條 對專業領域較寬的技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組建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接受所屬技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分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各1名,副主任委員和副秘書長各不超過2名。
第三章 組建、換屆和調整
第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的組建程序為:申請、公示、籌建、成立。
第十七條 申請籌建技術委員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產業和重點行業,或關系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領域,且有明確的標準化工作需求;
(二)擁有一批能將本專業領域相關技術和管理要求轉化為標準的專家;
(三)業務范圍清晰,與現有技術委員會工作范圍無交叉重疊;
(四)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明確的標準制(修)訂工作需求;
(五)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第十八條 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下簡稱籌建單位)等可以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提出申請時需經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籌建時應填寫《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表》(附件1)。
第十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籌建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經評審符合組建條件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對擬籌建技術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籌建。
第二十條 籌建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技術委員會委員征集和組建方案擬訂等工作,并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以下材料:
(一)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成立技術委員會的文件;
(二)技術委員會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職責及經費管理制度等;
(三)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包括工作內容、秘書處工作人員條件和職責、相關制度等;
(四)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建設方案和標準化工作規劃(未來三至五年);
(五)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情況表(附件2);
(六)技術委員會登記表、專家委員登記表和委員匯總表(附件3、附件4、附件5)。
籌建單位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技術委員會籌建工作的,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延期籌建申請,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屆滿后仍不能完成籌建工作的,省市場監管局終止組建該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將擬成立的技術委員會委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向社會公告成立。
籌建單位應當在技術委員會公告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召開成立大會。
第二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組建分技術委員會的建議,應當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同意組建的,由技術委員會公開征集委員,制定組建方案。組建方案經技術委員會業務指導單位同意后,報送省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6個月前,完成委員公開征集,由籌建單位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換屆建議公函,并附以下材料:
(一)換屆申請表(附件6)。
(二)本屆技術委員會經費籌集和支出情況;
(三)下屆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四)下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情況表;
(五)下屆技術委員會登記表、委員登記表和委員匯總表。
對經審核通過的,省市場監管局將換屆及組成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予以換屆。
第二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在任期內,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組成人員進行調整,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1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調整由技術委員會向籌建單位提出申請,經簽署意見后報省市場監管局批準。
其他委員調整由技術委員會會議決定,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議對技術委員會名稱、范圍、秘書處承擔單位予以調整。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進行編號,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的代號分別為JX/TC×××、JX/TC×××/SC××。
第二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禁止技術委員會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嚴禁采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的印章和委員證書由該技術委員會在省市場監管局公告成立后自行制發,秘書處負責管理。印章屬于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技術委員會撤銷、變更名稱時,應當將原印章上交省市場監管局統一銷毀。
第二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應在每年年底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并報送《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年度工作情況表》(附件7)。
第三十條 省市場監管局建立考核評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標準化技術機構、社會組織定期對技術委員會進行考核并將結果向社會公開。考核內容包括:
(一)技術委員會活動開展情況;
(二)技術委員會工作完成情況(包括標準研究、標準制修訂、標準宣貫咨詢、標準化合作交流、省市場監管局交辦的工作等);
(三)秘書處承擔單位對技術委員會工作支持情況;
(四)省市場監管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批準成立不滿一年的技術委員會不參加考核。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場監管局責令限期進行整改: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秘書處承擔單位支持不力或秘書處工作不力,導致技術委員會無法正常工作的;
(四)違規使用技術委員會印章的;
(五)連續兩年沒有標準制修訂、復審或者其他標準化工作任務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年度工作情況的。
第三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的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措施包括以下一項或多項:
(一)整改提出重新組建計劃、并明確組建期限及具體方案;
(二)制訂整改計劃,提出明確整改目標,并作相應承諾;
(三)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第三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場監管局予以撤銷,收繳印章并向社會公告:
(一)整改期滿后未達到整改預期的;
(二)限期重新組建期滿后仍未完成組建工作的;
(三)連續兩年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年度工作情況的;
(四)連續兩次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五)任期屆滿未提出換屆申請的。
第三十四條 分技術委員會組建、工作要求及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將成立文件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2010年7月15日原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印發的《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籌建申請表.doc
2: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支持情況表.doc
3: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登記表.doc
4: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家委員登記表.doc
5: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匯總表.doc
6: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換屆申請表.doc
7: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年度工作情況表.doc
根據我省機構改革和標準化工作實際,省市場監管局對《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2020年8月31日
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充分發揮標準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技術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江西省標準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委員會是指由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組建,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標準起草和技術審查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技術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工作制度、組建、調整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技術委員會實行統一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一規劃技術委員會的建設;
(二)協調和決定技術委員會的組建、調整、換屆、撤銷等事項;
(三)監督檢查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對技術委員會的考核評估;
(四)組織對技術委員會相關人員的培訓;
(五)其它與技術委員會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履行以下職責:
(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技術委員會;
(二)指導本部門、本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支持技術委員會開展標準化活動;
(三)參與本部門、本行業技術委員會的考核與監督。
第五條 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受省市場監管局的委托,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省市場監管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委員會;
(二)為技術委員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三)參與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委員會的考核與監督。
第六條 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標準化技術機構、社會組織負責技術委員會日常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技術委員會委員管理,并動態更新維護;
(二)提出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初步意見;
(三)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遵循科學合理、規范透明的工作原則,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動建立和完善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
(二)開展歸口地方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復審工作;
(三)受省市場監管局委托,承擔歸口地方標準的解釋工作;
(四)承擔本專業領域標準宣貫和標準起草人員培訓工作;
(五)承擔本專業領域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向省市場監管局、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饋標準實施信息;
(六)支持企事業單位參與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修訂以及相關標準化活動;
(七)管理下設分技術委員會;
(八)承擔省市場監管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技術委員會可以接受本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委托,開展與本專業領域有關的標準化工作;可以與學會、協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開展標準化學術理論研討,組織國內外標準化專家進行學術交流。
第二章 組織架構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 技術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應來自管理者、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來自任意一方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2。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九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數量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一般不超過3人,委員總數應為單數。
同一單位在同一技術委員會任職的委員一般不超過3人。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不得來自同一單位。同一人不得同時在3個以上技術委員會擔任委員。
第十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省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任職的人員,并經其任職單位同意推薦;
(二)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掌握標準化知識,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
(四)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當在本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造詣和良好聲譽,廣受業界尊重,具有較強的號召力和影響力,一般應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與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委員的具體職責,由所在技術委員會的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第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技術委員會日常性工作,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在本省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具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參與過本專業領域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制(修)訂;
(四)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和辦公條件;
(五)配備滿足秘書處工作需要的標準化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秘書處設1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不超過3名,由委員兼任,不得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應當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本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具有連續2年以上標準化工作經歷。
秘書處的具體職責,由所在技術委員會的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等。技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組織開展標準化活動,研究處理技術委員會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技術委員會審議并由委員表決:
(一)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本專業領域地方標準規劃或計劃;
(三)技術委員會委員的調整建議;
(四)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委員投票表決時,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于總人數三分之二。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表決結果由秘書處存檔。
第十五條 對專業領域較寬的技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組建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接受所屬技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分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各1名,副主任委員和副秘書長各不超過2名。
第三章 組建、換屆和調整
第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的組建程序為:申請、公示、籌建、成立。
第十七條 申請籌建技術委員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產業和重點行業,或關系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領域,且有明確的標準化工作需求;
(二)擁有一批能將本專業領域相關技術和管理要求轉化為標準的專家;
(三)業務范圍清晰,與現有技術委員會工作范圍無交叉重疊;
(四)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明確的標準制(修)訂工作需求;
(五)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第十八條 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下簡稱籌建單位)等可以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提出申請時需經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籌建時應填寫《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表》(附件1)。
第十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籌建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經評審符合組建條件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對擬籌建技術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籌建。
第二十條 籌建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技術委員會委員征集和組建方案擬訂等工作,并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以下材料:
(一)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成立技術委員會的文件;
(二)技術委員會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職責及經費管理制度等;
(三)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包括工作內容、秘書處工作人員條件和職責、相關制度等;
(四)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建設方案和標準化工作規劃(未來三至五年);
(五)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情況表(附件2);
(六)技術委員會登記表、專家委員登記表和委員匯總表(附件3、附件4、附件5)。
籌建單位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技術委員會籌建工作的,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延期籌建申請,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屆滿后仍不能完成籌建工作的,省市場監管局終止組建該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將擬成立的技術委員會委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向社會公告成立。
籌建單位應當在技術委員會公告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召開成立大會。
第二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組建分技術委員會的建議,應當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同意組建的,由技術委員會公開征集委員,制定組建方案。組建方案經技術委員會業務指導單位同意后,報送省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6個月前,完成委員公開征集,由籌建單位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換屆建議公函,并附以下材料:
(一)換屆申請表(附件6)。
(二)本屆技術委員會經費籌集和支出情況;
(三)下屆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四)下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情況表;
(五)下屆技術委員會登記表、委員登記表和委員匯總表。
對經審核通過的,省市場監管局將換屆及組成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予以換屆。
第二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在任期內,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組成人員進行調整,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1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調整由技術委員會向籌建單位提出申請,經簽署意見后報省市場監管局批準。
其他委員調整由技術委員會會議決定,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議對技術委員會名稱、范圍、秘書處承擔單位予以調整。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進行編號,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的代號分別為JX/TC×××、JX/TC×××/SC××。
第二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禁止技術委員會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嚴禁采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的印章和委員證書由該技術委員會在省市場監管局公告成立后自行制發,秘書處負責管理。印章屬于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技術委員會撤銷、變更名稱時,應當將原印章上交省市場監管局統一銷毀。
第二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應在每年年底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并報送《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年度工作情況表》(附件7)。
第三十條 省市場監管局建立考核評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標準化技術機構、社會組織定期對技術委員會進行考核并將結果向社會公開。考核內容包括:
(一)技術委員會活動開展情況;
(二)技術委員會工作完成情況(包括標準研究、標準制修訂、標準宣貫咨詢、標準化合作交流、省市場監管局交辦的工作等);
(三)秘書處承擔單位對技術委員會工作支持情況;
(四)省市場監管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批準成立不滿一年的技術委員會不參加考核。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場監管局責令限期進行整改: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秘書處承擔單位支持不力或秘書處工作不力,導致技術委員會無法正常工作的;
(四)違規使用技術委員會印章的;
(五)連續兩年沒有標準制修訂、復審或者其他標準化工作任務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年度工作情況的。
第三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的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措施包括以下一項或多項:
(一)整改提出重新組建計劃、并明確組建期限及具體方案;
(二)制訂整改計劃,提出明確整改目標,并作相應承諾;
(三)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第三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場監管局予以撤銷,收繳印章并向社會公告:
(一)整改期滿后未達到整改預期的;
(二)限期重新組建期滿后仍未完成組建工作的;
(三)連續兩年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年度工作情況的;
(四)連續兩次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五)任期屆滿未提出換屆申請的。
第三十四條 分技術委員會組建、工作要求及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將成立文件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2010年7月15日原江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印發的《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籌建申請表.doc
2: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支持情況表.doc
3: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登記表.doc
4: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家委員登記表.doc
5: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匯總表.doc
6: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換屆申請表.doc
7: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年度工作情況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