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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質檢總局2012年第30號公告)

   2012-03-14 347
核心提示: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稱《條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出入境檢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稱《條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見附錄)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監管。

  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向海關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按照《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名稱申報,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格式見附件1);

  (二)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三、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按照《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名稱申報,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格式見附件2)。

  (二)《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除外);

  (三)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四)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五)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四、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監管:

  (一)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

  (二)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

  (四)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技術規范、標準;

  (五)貿易合同中高于本條(一)至(四)規定的技術要求。

  五、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的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一)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信息、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二)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簽(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是否隨附安全數據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的內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六、對進口危險化學品所用包裝,應檢驗包裝型式、包裝標記、包裝類別、包裝規格、單件重量、包裝使用狀況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

  七、對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按照海運、空運、汽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標準實施性能檢驗、使用鑒定,分別出具《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特此公告。

  附件:1. 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

  2. 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錄: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pdf   

  附件1:   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doc

  附件2:   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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