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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通用衛生要求【廢止】

   2005-04-22 321
核心提示:  根據《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應符合以下衛生要求:  1 技術要求  1.1原料要求

  根據《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應符合以下衛生要求:

  1  技術要求

  1.1原料要求  原料質量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產品應有的色澤、氣味、組織形態、不得有異味、雜質或腐敗變質。

  1.3衛生要求

  1.3.1理化指標(見表1)   表1 理化指標.doc

  1.3.2  微生物指標(見表2)   表2 微生物指標.doc

  1.4  保健功能要求

  1.4.1  產品的保健功能應與衛生部指定實驗室的功能評價結果相一致。

  1.4.2   已確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產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應與其評

  價結果相一致。

  2  標識要求

  應符合《保健食品標識的規定》的要求。

  3  檢驗方法

  3.1理化衛生指標按GB—5009執行

  3.2微生物指標按GB—4789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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