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應符合以下衛生要求:
1 技術要求
1.1原料要求 原料質量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產品應有的色澤、氣味、組織形態、不得有異味、雜質或腐敗變質。
1.3衛生要求
1.3.1理化指標(見表1) 表1 理化指標.doc
1.3.2 微生物指標(見表2) 表2 微生物指標.doc
1.4 保健功能要求
1.4.1 產品的保健功能應與衛生部指定實驗室的功能評價結果相一致。
1.4.2 已確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產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應與其評
價結果相一致。
2 標識要求
應符合《保健食品標識的規定》的要求。
3 檢驗方法
3.1理化衛生指標按GB—5009執行
3.2微生物指標按GB—4789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