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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農作物范圍規定(農業部令第51號)【2016-08-15廢止】

   2010-05-20 992
核心提示: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農作物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果樹(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樹、花卉(野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農作物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果樹(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樹、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桑樹、煙草、中藥材、草類、綠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膠等熱帶作物。

  第二條   根據《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除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為主要農作物外,農業部確定油菜、馬鈴薯為主要農作物。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七種農作物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他1至2種農作物為主要農作物,予以公布并報農業部備案。

  第三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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