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商檢研究所、動植檢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進出境蔬菜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提高進出境蔬菜安全衛生質量,保護消費者健康和植物安全,總局組織起草了《進出境蔬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出境蔬菜種植基地備案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進出境的蔬菜管理范圍、入境審批、進出境檢驗檢疫、種植基地管理、處罰等作出了規定。
現將該《辦法》和《細則》印發你局(所),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文到之日起組織試行,并將試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總局食品安全局。EMAIL:yuen@aqsiq.gov.cn 傳真:010—65994577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章
第一條為保護人體健康和植物安全,規范進出境蔬菜的檢驗檢疫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新鮮蔬菜或經保鮮、冷凍、脫水、鹽漬和水煮等加工的各類進出境蔬菜(含食用菌類)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境蔬菜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出境蔬菜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境蔬菜實行以下檢驗檢疫和監管制度:
一、進境新鮮及可能攜帶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的檢疫審批制度。
經營進境蔬菜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在簽訂貿易合同前按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并領取《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出境蔬菜原料種植基地的備案制度。
出境蔬菜原料必須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出境蔬菜種植基地(以下簡稱蔬菜基地)。
三、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章所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章進境檢驗檢疫
第五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蔬菜進境前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提供以下單證: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入境憑證;
二、《檢疫許可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植物檢疫證書、化學藥品殘留證書;
三、國家質檢總局《報檢規定》要求提供的有關單證。
第六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境蔬菜實施檢驗檢疫的依據:
一、中國政府與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簽訂的雙邊檢驗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二、中國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規范;
三、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四、《檢疫許可證》列明的檢疫要求;
五、貿易合同、信用證中的檢驗檢疫要求。
第七條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境蔬菜,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得卸離運輸工具。
第八條經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境蔬菜,檢驗檢疫機構簽發進境貨物檢驗檢疫證單,準予其進境銷售或使用。
第九條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進境蔬菜,必須進行技術處理或除害處理。無有效處理方法或經處理后仍不合格的,作退運或銷毀處理。
第三章出境檢驗檢疫
第十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境蔬菜種植基地備案細則》對所在轄區內的蔬菜加工企業或出口企業所屬的基地實施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出境蔬菜必須來自經檢疫衛生注冊或登記的加工企業。
第十二條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蔬菜出境前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提供以下單證:
一、加工企業檢疫衛生注冊或登記編號及蔬菜基地備案號;
二、加工企業自檢結果單;
三、國家質檢總局《報檢規定》所要求的其他單證。
第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依據:
一、輸入國家或地區政府與中國政府簽訂的雙邊檢驗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二、輸入國家或地區的檢驗檢疫法規和要求;
三、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技術規范以及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四、貿易合同、信用證等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第十四條檢驗檢疫機構依據有關檢驗檢疫規定,并結合企業對基地管理和衛土質量自控情況實施針對性檢驗檢疫。
第十五條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境蔬菜,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要求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的,同時出具檢驗檢疫證書。
第十六條出境新鮮/保鮮蔬菜檢驗有效期不超過14天,其他加工蔬菜的檢驗有效期不超過兩個月;檢疫有效期一般為21天,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和新疆地區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酌情延長至35天。
第十七條需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查驗的出境蔬菜,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有效期內向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查驗,經查驗符合要求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超過《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有效期的出境蔬菜,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重新報檢。
第十八條出境蔬菜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必須進行技術處理或除害處理。無有效處理方法或經處理后仍不合格的,簽發《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不準出境。
第十九條裝運出境蔬菜的船舶和集裝箱,承運人、裝箱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裝運前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適載檢驗,經檢驗檢疫合格后方可裝運。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蔬菜的生產、加工、裝卸、運輸、儲存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境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對出境冷凍蔬菜、脫水蔬菜(不包括晾曬品)、水煮蔬菜等加工企業實施檢疫衛生注冊管理;對鹽漬蔬菜、保鮮蔬菜等加工企業實施檢疫衛生登記管理。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蔬菜實施批次管理,其批次編號應當包括加工企業注冊/登記號、蔬菜基地登記備案號等信息,由出境蔬菜加工企業負責印制或標記。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蔬菜加工企業或出口企業的質量管理、檢測能力及委托實驗室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運往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轄區以外的入境蔬菜,由指運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監管,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通知指運地檢驗檢疫機構。
第二十五條出入境蔬菜發現重大疫情、質量及安全衛生問題的,檢驗檢疫機構應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和應急措施,并立即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按《供港澳蔬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原有關出入境蔬菜檢驗檢疫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