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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消毒劑及抗菌衛生用品原料使用有關問題的批復(衛法監發〔2001〕288號)

   2010-07-22 279
核心提示:廣東省衛生廳:  你省《關于消毒劑及抗菌衛生用品原料使用有關問題的請示》(粵衛〔2001〕20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意見如下:

廣東省衛生廳:

  你省《關于消毒劑及抗菌衛生用品原料使用有關問題的請示》(粵衛〔2001〕20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意見如下:

  由于長期接觸氧氟沙星、甲硝唑、聯苯芐唑等抗菌藥物和去甲腎上腺素及其鹽類等激素有可能對人體產生副作用,所以上述物品不得作為生產消毒產品的輔助原料。

  此復。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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