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反映。
徐聞縣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30日
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規范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愚公樓菠蘿的質量和聲譽,維護愚公樓菠蘿的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愚公樓菠蘿”,是指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的保護范圍內,按照標準化生產,其產品質量和品質符合廣東省地方標準《地理標志產品 愚公樓菠蘿》(DB44/T 965-2011)及其他相關標準規范規定的菠蘿。
第三條 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5年第117號)范圍為準,即廣東省徐聞縣曲界、前山、錦和、下洋、下橋、和安、龍塘等7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生產、銷售愚公樓菠蘿和印刷、使用其專用標志的單位與個人,以及對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實施管理的機構,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屬徐聞縣人民政府所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使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 縣政府成立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愚公樓菠蘿保護辦),愚公樓菠蘿保護辦設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受理生產、經營者提出的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
(二)負責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的初審和現場審查;
(三)負責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管理;
(四)負責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各相關部門在愚公樓菠蘿保護辦統一協調下,依照各自職能開展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相關行業協會應在保護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章專用標志
第八條 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國家標準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及愚公樓菠蘿名稱組成。
第九條 生產者使用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證明: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生產者的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發布公告,獲得《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后,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十一條 獲準使用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有權在其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專用標志,但不得將專用標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產地保護范圍以外的產品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粘貼或印刷在產品包裝物上。粘貼用的專用標志由愚公樓菠蘿保護辦統一印制,實行使用管理制度。直接印刷在產品包裝物上的,使用者須向愚公樓菠蘿保護辦提出申請,并上報選定的印刷企業,經核準同意后,方可按核定數量印刷。使用者應嚴格管理,按實際需要申請使用。專用標志印刷須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通用要求》(GB17924)的規定。
第四章生產和銷售
第十三條 獲準愚公樓菠蘿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應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確保肥水管理、果園環境、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的銷售者,應建立進貨驗收和可追溯制度,嚴禁銷售假劣產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愚公樓菠蘿保護辦依法對愚公樓菠蘿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保護工作進行監督、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一)擅自偽造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專用標志和防偽標識的;
(二)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
(三)使用與專用標志和防偽標識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
第十六條 愚公樓菠蘿保護辦對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質量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獲準使用專用標志而未按《地理標志產品愚公樓菠蘿》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合格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十七條 獲準使用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注冊登記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許可他人使用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二)在產品保護范圍以外生產的菠蘿上使用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三)到未經愚公樓菠蘿保護辦認可的印刷企業印刷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八條 未獲得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的生產者、經營者,其產品內外標識上均不得以愚公樓菠蘿作為產品名稱。
第十九條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從事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接受禮金、禮品;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違反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現將《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反映。
徐聞縣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30日
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規范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愚公樓菠蘿的質量和聲譽,維護愚公樓菠蘿的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愚公樓菠蘿”,是指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的保護范圍內,按照標準化生產,其產品質量和品質符合廣東省地方標準《地理標志產品 愚公樓菠蘿》(DB44/T 965-2011)及其他相關標準規范規定的菠蘿。
第三條 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5年第117號)范圍為準,即廣東省徐聞縣曲界、前山、錦和、下洋、下橋、和安、龍塘等7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生產、銷售愚公樓菠蘿和印刷、使用其專用標志的單位與個人,以及對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實施管理的機構,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屬徐聞縣人民政府所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使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 縣政府成立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愚公樓菠蘿保護辦),愚公樓菠蘿保護辦設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受理生產、經營者提出的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
(二)負責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的初審和現場審查;
(三)負責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管理;
(四)負責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各相關部門在愚公樓菠蘿保護辦統一協調下,依照各自職能開展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相關行業協會應在保護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章專用標志
第八條 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國家標準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及愚公樓菠蘿名稱組成。
第九條 生產者使用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證明: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書;
(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生產者的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發布公告,獲得《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后,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十一條 獲準使用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有權在其產品的標簽、包裝、廣告、說明書上使用專用標志,但不得將專用標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產地保護范圍以外的產品不得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粘貼或印刷在產品包裝物上。粘貼用的專用標志由愚公樓菠蘿保護辦統一印制,實行使用管理制度。直接印刷在產品包裝物上的,使用者須向愚公樓菠蘿保護辦提出申請,并上報選定的印刷企業,經核準同意后,方可按核定數量印刷。使用者應嚴格管理,按實際需要申請使用。專用標志印刷須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通用要求》(GB17924)的規定。
第四章生產和銷售
第十三條 獲準愚公樓菠蘿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應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確保肥水管理、果園環境、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的銷售者,應建立進貨驗收和可追溯制度,嚴禁銷售假劣產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愚公樓菠蘿保護辦依法對愚公樓菠蘿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保護工作進行監督、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一)擅自偽造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專用標志和防偽標識的;
(二)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的;
(三)使用與專用標志和防偽標識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
第十六條 愚公樓菠蘿保護辦對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質量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獲準使用專用標志而未按《地理標志產品愚公樓菠蘿》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合格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十七條 獲準使用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注冊登記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許可他人使用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二)在產品保護范圍以外生產的菠蘿上使用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三)到未經愚公樓菠蘿保護辦認可的印刷企業印刷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八條 未獲得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的生產者、經營者,其產品內外標識上均不得以愚公樓菠蘿作為產品名稱。
第十九條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從事愚公樓菠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接受禮金、禮品;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違反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