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寧波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

   2013-04-07 912
核心提示:  (2006年8月11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8月28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11日寧波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6年8月28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城管局是本市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管理。

  本市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處理單位的環境監督管理;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動物的違法行為;質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產品的質量標準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商、旅游、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衛生、工商、環境保護、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本市食品油市場管理,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和體系,防止廢棄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場。

  第五條  本市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

  本市鼓勵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容器,用于存放餐廚垃圾,并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用于收集廢棄食用油脂。

  第七條  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可以自行收集、運輸其產生的餐廚垃圾以外,其他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委托所在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并按規定繳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費。

  受委托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至市城管局公布的處理單位。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費具體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管局制定。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可以自行收集、運輸其產生的餐廚垃圾:

  (一)餐廚垃圾日產生量1噸以上;

  (二)擁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收集、運輸的車輛和設備;

  (三)已落實經市城管局公布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

  需要自行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持相關資料向所在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第十條  自行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餐廚垃圾運輸記錄臺帳,及時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和處理單位情況。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接收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送交的餐廚垃圾時,應當對其數量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并依法經市城管局許可。

  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包括餐廚垃圾資源化處理場所和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所。

  市城管局應當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的名稱、處理種類、經營場所等事項。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餐廚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理過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的有關規定,使用符合規定的微生物菌劑,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建立處理記錄臺帳,每季度向有關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上季度處理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等情況。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經營性使用或者銷售;

  (二)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動物;

  (四)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理;

  (五)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六條  市城管局和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過程的監督檢查。

  市城管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單位、處理單位違反規定的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市城管局和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市城管局和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

  第十八條  對經營性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處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非經營性活動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經營性使用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動物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不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要求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市縣(市)的餐廚垃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浙江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