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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預案》的通知 (國質檢衛[2004]475號)

   2015-07-16 636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處理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指導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處理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指導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在出入境口岸或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生食物中毒事故(以下簡稱口岸食物中毒)時的應急處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及其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組成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系統。
 
  (一)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理的管理和協調;組織調動專業技術人員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收集、整理、發布口岸食物中毒預警信息。
 
  (二)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成立口岸食物中毒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內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實施管理工作,落實食物中毒預案;組織本轄區技術力量,開展現場應急處理工作;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協調口岸相關部門協助開展應急處理。
 
  (三)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組建口岸食物中毒事故應急現場指揮部,組織現場處置工作,并隨時上報直屬檢驗檢疫局應急處理工作情況;組織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演練,提高應對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能力;加強與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聯系與協作。
 
  第三章  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分級和報告
 
  第四條 事故分級。
 
  根據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及造成影響程度,劃分為重大口岸食物中毒、嚴重口岸食物中毒、一般口岸食物中毒三級。
 
  (一)重大口岸食物中毒為中毒人數在10人以上(含10人)、有外籍人員中毒或有人員中毒死亡的。
 
  (二)嚴重口岸食物中毒為中毒人數5-9人。
 
  (三)一般口岸食物中毒為中毒人數小于5人。
 
  第五條 報告制度。
 
  口岸檢驗檢疫人員查出或接到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報告時,按中毒事故分級管理原則及時上報:
 
  (一)對重大食物中毒,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接到報告后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二)對嚴重及一般食物中毒,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必須在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報告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直屬檢驗檢疫機構于2小時之內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條 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包括:發生單位及地址;發病時間、中毒人數、死亡人數;可疑中毒食品及進食時間、進食人數;發生的原因、病人中毒表現、就診或所處地點、救治措施及病人情況、需要解決的問題等。
 
  第七條 報告責任。
 
  出入境口岸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生或發現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及時、如實地向所在口岸的檢驗檢疫機構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否則,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檢疫機構未依照本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口岸食物中毒事故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八條 應急前準備。
 
  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配備食物中毒應急處理箱,常備有關食物中毒現場調查處理用品及衛生監督文書等物品,定期檢查,及時更換過期藥品和補充相關物品。
 
  (一)現場調查處理用品。
 
  1.采樣工具:一次性注射器、肛拭子、消毒紗布、消毒棉簽、剪刀、勺子、鑷子、吸管、酒精燈、75%酒精、記號筆等;
 
  2.采樣容器:滅菌塑料袋、廣口瓶、滅菌試管、滅菌糞便盒等;
 
  3.防護用品:白大衣或隔離衣、帽、口罩、手套等;
 
  4.快速檢測設備:PH試紙1包、有機磷農藥試紙等;
 
  5.其它用品:溫度計、計算器等。
 
  (二)衛生監督文書:《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報告登記表》(見附件1)、《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見附件2)、《口岸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報告表》(見附件3)、《現場衛生監督筆錄》、詢問筆錄、《采(送)樣單》、《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送達回執》、封條等。
 
  (三)取證工具:錄音機、照相機、攝像機等。
 
  (四)根據口岸食物中毒特點有針對性地計劃與儲備有關消毒藥品、試劑、器材。
 
  第九條 應急處理程序。
 
  (一)及時報告。
 
  (二)緊急救治病人。
 
  根據具體情況,對病人分別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2.根據情況采集病人吐瀉物、血液、尿液樣品,以備送檢;
 
  3.立即將病人轉送醫療機構,并做好病人的交接和追蹤。
 
  (三)控制可疑中毒食品:
 
  1.保護現場,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2.采集剩余的可疑中毒食品,以備送檢;
 
  3.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4.一旦查明原因,對中毒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根據不同的中毒食品,對中毒場所采取相應的消毒處理。
 
  (五)盡快查明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經過及造成食物中毒的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六)收集違法者的違法證據,實施行政處罰。
 
  (七)對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進行原因分析,提出口岸預警應急措施和建議,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八)積累食物中毒資料,為改善口岸食品衛生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條 應急響應。
 
  檢驗檢疫機構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后,對食物中毒的發病情況的報告應進行詳細登記,及時填寫《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報告登記表》。通知報告人保護現場、留存病人糞便和嘔吐物及可疑中毒食物。立即啟動本預案。
 
  第十一條 現場流行病學調查。
 
  (一)確定詢問對象,詢問中毒患者、同餐者或其它知情人。詢問調查對象最近三天的食譜,每人進餐主食副食名稱、數量,中毒患者發病時間、首發癥狀與主要癥狀,并填寫《口岸食物中毒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
 
  (二)確定發病餐次與食物。對是否進食某餐或某種食物、發病與未發病進行多層分組匯總,計算發病百分比例。比較發病比例的差異,確定引起發病的餐次及引起發病的食物。
 
  (三)對患者癥狀、體征、潛伏期、發病食物等綜合分析,進行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學診斷,提供搶救治療方案和樣品檢驗方向的建議。
 
  第十二條 衛生學調查。
 
  (一)按食品加工與來源的途徑上溯,逐步調查。
 
  1.了解原料來源、衛生狀況、存放容器、烹調方法、加熱時間與溫度,食物制好后有無污染,儲存溫度、時間和條件。注意中毒發生前的近期內,廚房車間的各種設備、制度、人員分工有否變更,主要原料、輔材是經常用的還是新購進的;
 
  2.了解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情況,是否持有效健康證,有無腹瀉、上呼吸道感染癥狀和皮膚病。必要時進行現場體檢,采便或咽部涂抹采樣;
 
  3.了解環境衛生、容器用具和餐具衛生情況。注意加工過程中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通過衛生學調查找出中毒發生的原因。
 
  (二)調查詢問應有被詢問人簽字認可的詢問筆錄。對調查現場可拍照、攝像,留下視聽證據。采樣應簽封并開具《抽/采樣憑證》。
 
  (三)現場樣品采集。
 
  1.采集病人的嘔吐物、糞便(包括肛拭)、洗胃液、尿液、血液等作為檢驗樣品。當采集不到排泄物時,對感染型中毒病人,可采集中毒病人早期和恢復期血液,作血清凝集試驗,根據抗體效價的升高,證實某種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
 
  2.采集中毒病人吃過的尚存的72小時內剩余食物。可疑中毒食物是定型包裝食品并已無剩余時,可采集同批號食品作為檢樣,必要時可對原食品的包裝材料進行檢驗;
 
  3.采集與中毒有關的其他物品,懷疑與中毒有關的物品,如食品原料、食品加工過程加入的添加劑,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
 
  4.采集加工環節的樣品,如接觸食品的刀、砧、抹布、操作臺面、餐具、盛放食品的容器以及操作人員的手,必要時對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做帶菌檢查。
 
  第十三條 實驗室檢驗。
 
  (一)檢驗樣品應在適宜的保存溫度和條件下以最短的時間送往實驗室檢驗。
 
  (二)根據中毒病人臨床和流行病學資料分析,盡快推斷致病因素的性質和中毒原因,確定檢驗項目。實驗室在收到送檢樣品后立即開始檢驗,并及時出具檢驗報告,特殊情況需延長出具檢驗報告時限的,應報上級檢驗檢疫機構決定。檢驗方法按照《食品衛生檢驗方法(微生物學部分)》(GB 4789)、《食品衛生檢驗方法(理化部分)》(GB 5009)執行。
 
  第五章  食物中毒事故的判定和原因分析
 
  第十四條 食物中毒事故的判定。
 
  (一)根據病人的潛伏期和臨床癥狀、流行病學和衛生學調查、實驗室檢驗結果,按照《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GB14938)進行判定。
 
  (二)由進行調查處理的負責人提出是否為食物中毒事故的初步判定意見,報管轄地檢驗檢疫機構食物中毒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確認。
 
  第十五條 食物中毒的原因分析。
 
  (一)根據流行病學調查資料、病人的潛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現及實驗室檢驗結果,綜合判定分析食物中毒的病因。
 
  (二)根據衛生學調查資料,綜合分析引起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中毒食品及其來源、產生中毒食物的原因及其環節、食用中毒食品的時間及地點等。
 
  第六章  食物中毒的事后處理
 
  第十六條 對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應立即停止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警告、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在調查處理食物中毒事故時,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對封存的食品及食品用工具、用具,應當在封存之日起五日內完成實驗室檢驗或衛生學評價工作,并根據檢驗結果或評價結論做出處理決定:
 
  (一)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依法做出予以銷毀的決定,并由衛生監督員予以銷毀或監督銷毀。
 
  (二)屬于未被污染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予以解封。
 
  (三)需延長封存期限的,應做出延長控制期限的決定。
 
  第十八條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及時進行總結,填寫《口岸食物中毒事故調查報告表》,并將調查報告報直屬檢驗檢疫局。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概況、事故經過、現場調查、衛生監測、檢查結果、事故原因分析、結論、事故處理經過、效果與存在問題、建議等。直屬檢驗檢疫局將報告整理后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接到報告后在全系統內發出通報,對可能發生食物中毒的危險因素及時提出預警。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預案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預案至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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