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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2006-03-07 709
核心提示: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糖產品是指以甘蔗、甜菜為原料,經提取糖汁、清凈處理和煮煉結晶等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糖產品是指以甘蔗、甜菜為原料,經提取糖汁、清凈處理和煮煉結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以及經進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單晶冰糖、多晶冰糖)、方糖。糖的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糖及產品品種名稱(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糖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3。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糖汁提取→糖汁清凈→糖汁加熱與蒸發→蔗糖結晶成糖→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糖汁提取、糖汁清凈。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成品糖色值偏高。

  2.成品中不溶于水雜質含量超標。

  3.二氧化硫殘留量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當有甘蔗貯存場所(或甜菜窖)、生產輔料庫、成品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糖汁提取、清凈劑制取、糖汁清凈、糖汁蒸發、蔗糖結晶分離、成糖干燥、包裝以及成糖再加工、排放物處理的工藝要求。企業應按生產工藝的先后次序,將原料處理、半成品處理和加工、成品包裝和檢驗、成品貯存等工序分開設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防止變質和受到腐敗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儲運設備;2.糖汁提取設備;3.糖汁清凈劑制取設備;4.糖汁清凈設備;5.糖汁加熱蒸發設備;6.蔗糖結晶及分離設備;7.成糖篩選、干燥設備;8.成糖再加工設備;9.自動或半自動包裝設備。

  成糖(半成品糖)再加工可根據原料工藝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備生產設備和設施,分裝的企業生產場所應當具有原輔材料庫、成品庫,包裝車間、實驗室,并且生產場所必須符合衛生條件和工藝要求。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13104-1991《白糖衛生標準》;GB317-1998《白砂糖》;GB1445-2000《綿白糖》;GB14964-1994《赤砂糖衛生標準》;QB/T2343.1-1997《赤砂糖》;QB/T1173-2002《單晶體冰糖》;QB/T1174-2002《多晶體冰糖》;QB/T1214-2002《方糖》;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糖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甘蔗、甜菜原料應新鮮、無霉變腐爛,嚴格控制夾雜物。精制所用原料糖要符合相關的標準要求。使用的加工助劑,如石灰、硫磺、磷酸等必須是食品級并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綿白糖。

  1.分析天平(0.1mg);2.分光光度計;3.電導儀;4.干燥箱;5.真空干燥箱;6.阿貝折光儀;7.酸度計;8.濾膜過濾器;9.顯微鏡。

  (二)白砂糖。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儀;3.分光光度計;4.電導儀;5.干燥箱;6.阿貝折光儀;7.酸度計;8.濾膜過濾器;9.孔徑試驗篩(0.280-2.50mm)。

  (三)赤砂糖。

  1.分析天平(0.1mg);2.檢糖計;3.旋光儀;4.干燥箱。

  (四)冰糖(單晶、多晶)。

  根據企業的出廠檢驗項目,要求相應的檢驗設備。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儀;3.分光光度計;4.電導儀;5.干燥箱;6.阿貝折光儀;7.酸度計;8.濾膜過濾器。

  (五)方糖。

  1.分析天平(0.1mg);2.干燥箱;3.方糖硬度測試儀。

  七、檢驗項目

  糖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企業的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要求企業在開始生產時進行1次檢驗;生產時間超過6個月的,需再進行1次檢驗。

糖 質 量 檢 驗 項 目 表

序號

項目

綿白糖

白砂糖

赤砂糖

冰糖(單晶、多晶)

方糖

發證

監督

出廠

發證

監督

出廠

發證

監督

出廠

發證

監督

出廠

發證

監督

出廠

1

感官

*

*

*

2

凈含量

3

總糖分

 

 

 

 

 

 

 

 

 

4

蔗糖分

 

 

 

 

 

 

*

5

還原糖分

 

 

 

*

6

干燥失重

7

電導灰分

 

 

 

*

8

色值

 

 

 

*

9

粒度

 

 

 

 

 

 

 

 

 

 

 

 

10

混濁度

 

 

 

 

 

 

*

11

不溶于水雜質

 

 

 

*

12

硬度

 

 

 

 

 

 

 

 

 

 

 

 

 

13

碎糖量

 

 

 

 

 

 

 

 

 

 

 

 

 

*

14

As

*

*

*

*

*

15

Pb

*

*

*

*

*

16

Cu

*

*

*

*

*

17

SO2

*

*

*

*

*

18

細菌總數

*

*

*

*

*

19

大腸菌群

*

*

*

*

*

20

致病菌

*

*

*

*

*

21

*

*

*

*

 

*

22

標簽

 

 

 

 

 


      注:在冰糖(單晶、多晶)帶☆的檢驗項目中,企業可根據生產情況選擇1項或1項以上作為出廠檢驗項目。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和包裝的保質期內的產品。

  抽樣基數:同一批次的綿白糖、白砂糖、赤砂糖不少于200kg,冰糖、方糖不少于50kg。抽樣數量:綿白糖、白砂糖、赤砂糖、方糖不少于8kg,冰糖不少于4kg。抽樣方法:從不同部位選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數量的小包裝樣品。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若企業只生產50kg以上的包裝產品,可按相應的標準規定的抽樣規則進行抽樣,并且凈含量可不作為發證檢驗項目。同時抽取一個空的包裝袋做標簽檢驗。

  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1999年8月發布的《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令第14號)規定,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得新建糖生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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