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1號)有關規定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內政辦發〔2013〕33號,以下簡稱《通知》)部署,自治區法制辦牽頭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2012年底以前發布的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在征求規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門、執行部門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按照《通知》確定的清理原則,對主要內容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范性文件,或者作為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范性文件已經廢止,或者與同位階其他規范性文件相互抵觸,或者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等不適當內容,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與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不一致的規范性文件,以及作為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范性文件已經失效,或者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了廢止或失效的意見。
經研究,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371件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2012年底以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不得再以這些文件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二、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對照本決定,及時清理本地區、本部門和單位出臺的相關配套規范性文件,并作出廢止和宣布失效等相應處理。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2013年11月6日
(此件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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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后.rar)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1號)有關規定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內政辦發〔2013〕33號,以下簡稱《通知》)部署,自治區法制辦牽頭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2012年底以前發布的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在征求規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門、執行部門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按照《通知》確定的清理原則,對主要內容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范性文件,或者作為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范性文件已經廢止,或者與同位階其他規范性文件相互抵觸,或者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等不適當內容,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與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不一致的規范性文件,以及作為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位規范性文件已經失效,或者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了廢止或失效的意見。
經研究,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371件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2012年底以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宣布失效。
一、凡被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不得再以這些文件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二、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對照本決定,及時清理本地區、本部門和單位出臺的相關配套規范性文件,并作出廢止和宣布失效等相應處理。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2013年11月6日
(此件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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