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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點類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廢止】

   2010-05-29 619
核心提示:【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衛生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23件)(衛生部令2009第 67 號)第一條 本辦法管

【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衛生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23件)(衛生部令2009第 67 號)

    第一條  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以面、糖、油、蛋、奶油及各種輔料為原料,經焙烤、蒸炸或冷加工等制成的糕點、餅干、面包、裱花旦糕(以下簡稱糕點類食品)。

    第二條  糕點類食品生產企業,應遠離污染源,經常保持內外環境清潔,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設有專用的原料庫、成品庫,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

    第三條  糕點類食品生產企業應設有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等車間(需要進行冷加工的應設專室),并具有防蠅、防塵、防鼠,包裝箱洗刷消毒、流動水洗手消毒、更衣等衛生設施。

    第四條  糕點生產應不斷改革工藝,逐步提高機械化水平。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機械臺案、包裝材料、車輛等應符合衛生要求,并在使用前后進行洗刷消毒。

    第五條  糕點類食品生產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建筑設計應符合衛生要求,設計審查與工程驗收必須有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參加。

    第六條  生產銷售糕點類食品的衛生質量應符合《糕點餅干、面包衛生標準》、《裱花蛋糕衛生標準》的規定。生產加工用的面、糖、油、蛋、奶油和各種輔料應符合各自的衛生標準,不得使用生蟲、發霉、酸敗等污染變質原料,回收的原料與成品需加工復制時,亦應符合上述要求。生產用水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七條  生產銷售糕點類食品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發現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濃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應調離。制售人員應穿戴干凈的工作服、發帽、勤剪指甲。操作前必須徹底洗手消毒,直接分裝糕點及從事冷加工的人員,操作時應戴口罩。

    第八條  糕點廠應以銷定產,存放糕點應有專庫,做到通風干燥、防塵、防蠅、防鼠,根據不同氣候條件,制定各種糕點的保存期限,并在包裝上注明生產日期及批號(或代號)。

    第九條  糕點廠應逐步建立健全食品檢驗室,負責監督指導本企業生產中和產品的衛生工作,衛生部門應經常對食品衛生進行監督檢查,抽樣檢驗和技術指導,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可向有關單位無償采取必須數量的檢驗樣品,并給予正式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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