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在國際貿易中,各國對進口食品一般只限制腸道致病菌與寄生蟲的污染和腐敗變質問題。60年代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商品檢驗的檢測技術已能達到百萬分之一(ppm),甚至十億分之一(ppb)的精度。有些國家為了防癌防病,維護人民健康,還推行獎出限進的保護貿易政策,實施非關稅壁壘。因此對進口食品衛生的要求越來越高,需要檢驗的衛生項目越來越多。例如細菌檢驗,除沙門氏菌屬、志賀氏菌、豬丹毒、炭疽桿菌、肉毒桿菌毒素等不得檢出外,對非致病的大腸桿菌等雜菌也有限量規定;對黃曲霉毒素等20余種致癌的霉菌毒素,有嚴格的限量;在食品和飼料中,有限量標準的農藥殘留量達數百種,對我國過去使用的有機氯農藥滴滴涕和六六六的殘留限制很嚴;有關食品添加劑包括防腐劑、發色劑、增香劑、發泡劑、賦形劑、漂白劑、乳化劑、增甜劑等等,需檢驗的更是種類繁多;有毒有害元素如鉛、鋅、鎘、砷、汞等,各國都有嚴格限量;有的國家還對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如抗生素、雌激素、鎮定劑、熏蒸藥劑等的殘留量,水海產品的放射性污染和甲基汞,包裝用紙的螢光素,以及食品中的亞硝胺、3、4—苯并芘、多氯聯苯、芥籽酸、黃樟素等,甚至食鹽含量等都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限量。
此外,肉類食品規定不得附有豬囊蟲、豬旋毛蟲等寄生蟲以及動物檢疫的嚴格要求。
一切食品不得有豬毛、蒼蠅、鼠糞、蟑螂、螞蟻等惡性雜質的混入等等。
總之,出口食品必須符合外貿合同的規定和進口國的法令規定,經檢驗出具品質、衛生證書后,才能通關輸入進口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