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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鹽業總公司有缺陷食鹽產品召回、追回管理規定

   2010-05-19 533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有缺陷食鹽產品召回、追回事項的管理,消除有缺陷食鹽產品對消費者造成的危害,保障消費者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有缺陷食鹽產品召回、追回事項的管理,消除有缺陷食鹽產品對消費者造成的危害,保障消費者利益,維護中鹽品牌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鹽業總公司(以下簡稱中鹽總公司)有關管理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中鹽總公司所屬食鹽批發企業(以下簡稱食鹽批發企業)銷售的食用鹽產品,包括加碘食用鹽和未加碘食用鹽,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對其經銷的有缺陷食鹽產品依本規定履行召回、追回義務,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并可向生產企業追溯;食鹽產品的分銷商、零售商、物流供應商、生產商應當協助食鹽批發企業履行召回、追回義務。

  第四條 售出的食鹽產品存在本規定所稱缺陷時,食鹽批發企業應按照本規定中召回、追回程序的要求,組織實施有缺陷食鹽產品的召回、追回。食鹽批發企業有權向有缺陷食鹽產品的生產商進行責任追溯。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食鹽產品,指按照有關國家、行業和企業標準生產的用于食用的加碘和未加碘鹽產品。

  本規定所稱有缺陷是指食鹽產品的包裝、添加劑、計量、理化指標和衛生指標有缺陷。

  本規定所稱食鹽批發企業是指中鹽總公司全資或控股的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分銷商是指食鹽批發企業所選擇的轉代批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本規定所稱零售商是指將食用鹽產品銷售給直接消費者,供其自用或家庭使用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本規定所稱物流供應商是指為食鹽批發企業提供物流服務的企業,包括自有物流和第三方物流。

  本規定所稱生產商是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第二章 有缺陷食鹽產品的召回、追回管理

  第六條 中鹽總公司食鹽專營部(以下稱食鹽專營部)負責全公司各食鹽批發企業有缺陷食鹽產品召回、追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食鹽批發企業負責組織本銷區內有缺陷食鹽產品的召回、追回工作。

  第七條 有缺陷食鹽產品的召回、追回條件(只要滿足一項條件):

  (一) 鹽產品包裝不符合標準要求;

  (二) 鹽產品計量不符合標準要求;

  (三) 鹽產品添加劑不符合標準要求;

  (四) 鹽產品理化指標不符合要求;

  (五) 鹽產品衛生指標不符合要求;

  第八條 食鹽批發企業自行發現,或者通過分銷商、零售商、物流供應商、消費者等相關各方關于其所經銷食鹽產品有缺陷的報告和投訴,或者通過食鹽專營部的有關通知等方式獲知有缺陷產品存在,可以按照本規定中召回、追回程序的規定,實施有缺陷食鹽產品召回、追回,并將召回、追回方案在食鹽專營部備案。

  食鹽批發企業獲知有缺陷產品存在而未采取主動召回、追回行動的,或者食鹽批發企業故意隱瞞有缺陷產品的,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有缺陷產品的,食鹽專營部可以要求食鹽批發企業按照召回、追回程序的規定進行有缺陷食鹽產品召回、追回并做有關處理。

  各食鹽批發企業每年應該進行一次召回、追回相關事宜的培訓,以確保召回、追回工作能有效展開。

  第九條 有關各方的義務:

  (一)生產商必須確保按照產品相關的國家、行業和企業標準生產,健全質量監控體系,確保出廠產品的質量安全并避免運輸過程中的二次污染,并積極配合食鹽批發企業進行的召回、追回行動。自身存在責任的,要承擔有關經濟損失。

  (二)食鹽批發企業應當建立收集產品質量問題、分析產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關記錄。

  (三)食鹽批發企業應當及時向食鹽專營部報告其食鹽產品存在的問題和召回、追回方案;不得以不當方式處理其有缺陷食鹽產品。

  (四)食鹽批發企業應當配合食鹽專營部及有關質監部門對其產品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的調查,提供調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協助進行必要的技術檢測。要及時向有關生產企業進行責任追溯。

  (五)食鹽專營部可以對食鹽批發企業進行的召回、追回過程加以監督,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有關有缺陷食鹽產品的技術檢測。

  (六)分銷商、零售商、物流供應商可以向食鹽批發企業和食鹽專營部報告所發現的有缺陷食鹽產品的相關信息,配合食鹽專營部進行的相關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并配合食鹽批發企業進行有缺陷食鹽產品的召回、追回。

  (七)消費者有權向當地質檢部門、有關經營者或食鹽專營部投訴或反映食鹽產品的缺陷問題,并可提出開展有缺陷食鹽產品召回、追回的相關調查的建議。

  第十條 有關各方在對有缺陷食鹽產品的調查、認定、檢驗等過程中應當遵守公正、客觀、公平、合法的原則,保守相關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得擅自泄露相關信息。

  第三章 有缺陷食鹽產品的召回、追回程序

  第十一條 食鹽批發企業根據本規定第八條得知市場上存在本規定第七條所指的五類情況之一時,應立即成立或啟動召回、追回小組,并報告食鹽專營部。

  第十二條 召回、追回小組組長應當由食鹽批發企業主管領導兼任,召回、追回小組成員應包括(但不僅限于):

  (一) 市場部門管理人員;

  (二) 質檢人員;

  (三) 銷售、倉儲、客戶服務部門主管人員。

  第十三條 產品召回、追回小組要制定《產品召回、追回方案》,并在方案中對產品回收的時間、品類、原因、回收等級和回收產品的處理等做出安排,經公司領導審批后迅速實施。

  第十四條 市場儲運配送部門首先檢查需召回、追回批次的發貨情況,如有庫存,應單獨存放,不得再行發貨。

  第十五條 市場倉儲、客戶服務部門負責實施具體的召回、追回工作,召回、追回的產品應另行存放,標識清晰。

  第十六條 在召回、追回的同時,應檢查不同批次的其它產品是否有類似的有缺陷情況。

  第十七條 在檢測部門未出具結果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八條 市場部門應對所需召回產品的批號進行追溯,確定有缺陷的原因,及時通知生產企業,并采取糾正措施,防止有缺陷情況的再次發生。

  第十九條 當實施產品召回、追回后,應做回收情況的特別記錄以備查驗,并保留向有關生產商進行責任追溯的權利。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中鹽總公司各食鹽批發企業可依照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的有缺陷食鹽產品召回、追回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鹽總公司食鹽專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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