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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肉骨粉等動物性飼料產品管理的通知(農牧發[2000]21號)

   2010-09-19 751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業、農牧)廳(局、辦),外經貿委(廳、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了加強肉骨粉等動物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業、農牧)廳(局、辦),外經貿委(廳、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了加強肉骨粉等動物性飼料產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漿粉、動物下腳料、動物脂肪、干血漿及其他血液產品、脫水蛋白、蹄粉、角粉、雞雜碎粉、羽毛粉、油渣、魚粉、磷酸氫鈣、骨膠,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類飼料,下稱動物性飼料產品)的管理,防止使用禁用的動物性飼料產品,保護我國畜牧業生產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和《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38號令,簡稱《辦法》)的規定,外國企業生產的飼料首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申請登記,取得產品登記證;未取得產品登記證的飼料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上述動物性飼料產品屬于《條例》調整的“單一飼料”范疇,必須按照《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二、要高度重視對動物性飼料產品的管理,嚴防“瘋牛病”等疫病傳入。要嚴格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自1990年以來陸續發布的有關防止“瘋牛病”和“癢病”傳入的規定。

  三、各省級飼料管理部門要對本轄區的動物性飼料產品的經營、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凡擅自經營和使用禁止使用的動物性飼料產品,要立即就地銷毀,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凡未取得登記證的非疫病國家的動物性飼料產品要立即予以查封,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依據《條例》實施處罰;省級飼料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該類產品經營、使用的監控。

  四、輸入動物性飼料產品,須事先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從現在起,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憑農業部頒發的產品登記證受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對已辦理有關進境檢疫審批手續的動物性飼料產品,必須有出口國官方出具的符合進境檢疫許可證要求的檢疫證書,證明其來源的動物品種。凡不符合規定的或沒有辦理有關進境檢疫審批手續的動物性飼料產品,一律做退回處理。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依法嚴格對允許進口的動物性飼料產品實施檢驗檢疫。

  五、省級飼料質量監測機構應依據同類動物不得飼用同類動物性飼料產品的原則,加強對動物性飼料產品的監督檢測。要組織一次專項檢測,防止該類產品擴大應用范圍,并將檢測結果報送當地省級飼料行政管理部門。

  六、從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從歐盟國家進口動物性飼料產品,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嚴格執行。今后,農業部、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快局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將根據我國禁止進口發生重大疫情國家動物及其產品的有關規定對該產品的管理作相應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二000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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