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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質檢動函〔2007〕516號:關于做好《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實施工作的通知

   2015-07-13 799
核心提示: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檢科院,標法中心:  為防范外來植物有害生物傳入,確保農林業生產安全,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檢科院,標法中心:
 
  為防范外來植物有害生物傳入,確保農林業生產安全,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會同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對1992年發布實施的《進境植物檢疫危險性病、蟲、雜草名錄》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已于2007年5月28日正式發布實施。現就做好《名錄》實施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制定發布新《名錄》是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意義深遠。請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部署,認真貫徹實施,切實防范外來檢疫性有害生物傳入,保護我國農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安全。
 
  二、根據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新修訂的《名錄》從原來的84種增加到現在的435種,不再區分一類、二類,擴大了保護面。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外疫情發生變化和口岸疫情截獲情況,對《名錄》實施動態調整。
 
  三、各局要加強對進境植物、植物產品、植物性包裝材料及運輸工具、集裝箱的檢驗檢疫,發現《名錄》所列檢疫性有害生物,針對不同情況采取措施:
 
  (一)具備有效除害處理方法且有實施條件的,經除害處理合格后準予入境。
 
  (二)對進境加工的大豆、小麥等植物產品,結合加工、清雜等環節可達到防疫效果的,可在檢驗檢疫機構嚴密監管下在加工過程中采取除害處理措施。
 
  (三)無有效除害處理方法且不能采取其他疫情控制措施的,一律作退運、轉口或銷毀處理。
 
  (四)如截獲《名錄》以外其他有害生物的,經專家風險分析認為是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參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
 
  四、在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基礎上,根據檢疫性有害生物在國外發生情況,總局將陸續制定進境寄主植物及其產品在輸出國家或地區種植、加工、儲運、出口等全過程的風險管理措施,對于尚無有效除害處理方法且難以在進境時檢測鑒定的高風險有害生物,將采取禁止其寄主植物、植物產品進境的措施。
 
  五、請檢科院牽頭,會同標法中心、各直屬檢驗檢疫局,盡快整理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分布范圍、寄主植物、生物學特性、鑒定和檢測方法、除害處理方法和技術指標等資料,匯總有害生物檢疫鑒定、除害處理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在總局網站上公布并實施動態維護。同時,要收集相關有害生物標本、標準菌種、毒種,建立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實物標本庫。要充分發揮系統內外專家的作用,盡快成立不同類別有害生物鑒定專家組。
 
  六、對于新列入《名錄》中的有害生物,各單位要按照總局統一部署,抓緊制定檢測、鑒定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針對不同有害生物、不同寄主植物和植物產品,研發有效、安全、環保的除害處理方法,并制定相應的處理標準。
 
  七、各局要加強轄區內疫情監測和調查,如發現外來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要及時報告總局并采取控制措施。
 
  八、各局要重視植物檢驗檢疫能力建設,加快培養、鍛煉植物檢驗檢疫人才,加強實驗室能力建設,采用分子生物學等先進檢測手段不斷提高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檢測、鑒定水平。
 
  九、要加強與規范檢疫性有害生物截獲、鑒定、復核、上報、通報管理制度。“植物疫情截獲上報系統”要按新《名錄》進行統計分析,并及時填寫和上報《植物檢疫違規通報》,以便總局對外通報。
 
  在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pdf



 
標簽: 植物檢疫 進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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