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注冊登記。國家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裝運前檢驗制度,進口時,收貨人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
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對價值較高,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高風險進口舊機電產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裝運前檢驗,進口時,收貨人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到貨后,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檢驗。
【釋義】本條是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實行注冊登記以及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施裝運前檢驗制度,對進口舊機電產品實施備案制度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對進口可用做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實行注冊登記以及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施裝運前檢驗制度。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國家基于資源循環使用、節省資源、降低生產成本、解決國內生產經營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在嚴格控制的前提下,允許進口部分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
進口可用做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在簽訂貿易合同前,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的注冊登記。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提出注冊申請時,應按規定提供出口貨物環保、質量狀況和相關證明等有關文件,經國家質檢總局考核審查合格后予以批準注冊。取得注冊的國外供貨商、國內收貨人不遵守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輸入我國的廢物原料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標準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取消其注冊資格。取得注冊批準的才允許從事和經營向我國出口廢物原料業務。
為防止境外有害廢物和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廢物通過貿易欺詐的方式進入我國,我國還對進口可用做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裝運前檢驗制度。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裝運前檢驗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實施。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對經檢驗合格的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出具《裝運前檢驗證書》。到貨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憑收貨人提供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受理報檢。收貨人不能提交《裝運前檢驗證書》的,檢驗檢疫機構不受理其報檢,貨物不準許入境。
裝運前檢驗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一是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貿易雙方必須在合同中訂立裝運前檢驗條款和品質條款。裝運前檢驗條款應當明確裝運前檢驗的范圍、內容、項目、方法、實施檢驗時間、地點、費用支付方式及檢驗人員組成等。品質條款應注明所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要求,注明嚴禁夾帶生活垃圾和《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控制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二是裝運前檢驗必須由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實施。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必須經裝運前檢驗合格,收貨人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后方可申請和受理報檢。貿易關系人不得以憑證指示交貨方式委托承運人承運廢物進境。根據貿易關系人申請,實施裝運前檢驗的檢驗機構可以對貿易合同中約定的環境保護控制標準以外的其他品質項目,同時實施檢驗。但這些項目檢驗不得與環境保護控制標準規定的項目抵觸或者沖突,若發生抵觸或者沖突,以環境保護控制標準規定的項目檢驗結果為準。
指定的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進行裝運前檢驗,未經檢驗不得出具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明。指定的裝運前檢驗機構兩次發生其檢驗結果合格,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不合格的情況,確屬指定的裝運前檢驗機構責任的,根據有關規定,取消其指定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對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實行備案制度,舊機電產品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已經使用,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機電產品;(2)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已超過質量保證期的機電產品;(3)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機電產品;(4)新舊部件混裝的機電產品;(5)大型二手成套設備。需要明確的是,舊機電產品的范圍既包括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內的機電產品,也包括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外的機電產品。
對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實施備案管理,就要求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首先,備案手續應當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辦理。其次,備案手續應當由收貨人申請辦理。第三,收貨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關于備案的規定,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
對于價值較高、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高風險進口舊機電產品,除應辦理備案手續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裝運前檢驗。這類舊機電產品的范圍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目前,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包括26類機電產品,分三種類別:(1)涉及人身健康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大型二手設備;(2)經國家貿易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家特殊需要的進口舊機電產品;(3)8年以前(含8年)制造的機電產品。
需要進行裝運前檢驗的,由備案機構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備案書》。不需要進行裝運前檢驗的,由備案機構出具《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檢驗證明書》。價值較高、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高風險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實施。進口時,收貨人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明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憑收貨人提供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明書》或者《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檢驗證明書》受理報檢。收貨人不能提交《裝運前檢驗證明書》或者《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檢驗證明書》的,檢驗檢疫機構不受理其報檢。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舊機電產品進行到貨檢驗的權利。結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舊機電產品雖然沒有列入進出口商品目錄,仍然屬于法定檢驗的范圍。應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據《商檢法》第七條的規定實施檢驗。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裝運前檢驗和到貨檢驗均具有強制性,但兩者不可相互替代。到貨檢驗的檢驗結果與裝運前檢驗結果不一致的,以到貨檢驗的結果為準。裝運前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只是不受理收貨人及其代理人的報檢。到貨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則必須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