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局),定州、辛集市衛生局,委綜合監督執法局,省疾控中心:
為規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衛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我委組織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規定》,報經省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衛生計生委
2014年6月16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衛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備案以及修改、復審、跟蹤評價等制(修)訂工作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需要在河北省范圍內統一實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包括食品及原料、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檢驗方法與規程等食品安全技術要求。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等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范疇的,不制定地方標準。
第四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本省食品特點和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經營。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
第七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和解釋等工作。
第八條 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級農業行政、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設立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地方標準草案,對地方標準工作提供咨詢建議和意見。
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分委員會和秘書處,專業分委員會負責相關專業地方標準的審查工作,秘書處負責地方標準審評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計劃和立項
第九條 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級農業行政、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于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的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計劃。
編制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省衛生計生委應當向社會公開征集立項建議。
第十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為本地區、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修)訂地方標準的,應當在每年年初編制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省衛生計生委提出立項建議。
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應當包括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地方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并將立項建議按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秘書處對立項建議予以初審。符合要求的,由審評委員會進行論證,向省衛生計生委提出編制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省衛生計生委在公布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
(二)因故無法按期完成的項目,由起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省衛生計生委批準延長或者終止執行;
(三)情況已經發生變化,已不適應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應當終止;
(四)主要起草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由原起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省衛生計生委同意后進行變更;
(五)其他應予調整的有關情況。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條 省衛生計生委采用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 提倡由科研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專家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共同起草地方標準。
起草地方標準時,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在充分考慮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的同時,積極參照或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
第十六條 承擔地方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省衛生計生委簽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起草負責人在地方標準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地方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
地方標準起草完成后,應當書面公開征求地方標準使用單位、企業、行業協會、科研院校、消費者、行業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八條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標準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地方標準送審稿及其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材料等送審材料及時報送秘書處。
地方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任務來源、起草單位、協作單位、主要起草人、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主要起草過程等;
(二)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標準的關系;
(三)國外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的說明;
(四)標準的制(修)訂原則;
(五)確定各項技術內容的依據;
(六)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
(七)標準實施建議;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章 審 查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送審稿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秘書處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初步審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范性以及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省衛生計生委應當在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地方標準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并完善地方標準送審稿,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專業分委員會負責對地方標準科學性、合理性、實用性、與國家相關標準的協調一致性等方面進行審查。
審查地方標準時,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出席。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的,地方標準通過審查。
專業分委員會應當編寫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未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專業分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專業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地方標準再次會審或者函審。
第二十四條 專業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由專業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后,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審議未通過的標準,由審評委員會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后再審的,秘書處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二十五條 地方標準審議通過后,起草單位應當在秘書處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報批需要的全部資料。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對報批材料進行復核后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報送省衛生計生委。
第二十七條 遇有特殊情況,省衛生計生委可以調整地方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并可直接由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共同審查。
第五章 批準和發布
第二十八條 審核通過的地方標準,省衛生計生委以公告形式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河北省地方標準編號由代號DBS13、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示例DBS13/×××(順序號)-××××(年代號)。
第三十條 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省衛生計生委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十一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工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有異議時,可以向省衛生計生委提出書面意見,省衛生計生委應及時予以受理。
第六章 修改和復審
第三十二條 地方標準公布后,需作調整或解釋時,以省衛生計生委公文的形式發布地方標準修改單或說明,與地方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省衛生計生委組織對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評價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在標準實施過程中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地方標準實施后,省衛生計生委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和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組織衛生計生監督機構進行復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對需要修訂的地方標準,應當及時納入地方標準制(修)訂立項計劃。
第三十五條 地方標準修訂后,省衛生計生委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重新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地方標準廢止后,省衛生計生委應當在廢止后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報送有關廢止標準的文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地方標準經費使用單位應當規范和加強地方標準制(修)訂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地方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七條 批準發布的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依據。
第三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自行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為規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衛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我委組織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規定》,報經省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衛生計生委
2014年6月16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根據《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衛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備案以及修改、復審、跟蹤評價等制(修)訂工作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需要在河北省范圍內統一實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包括食品及原料、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檢驗方法與規程等食品安全技術要求。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等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范疇的,不制定地方標準。
第四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本省食品特點和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經營。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
第七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和解釋等工作。
第八條 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級農業行政、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設立省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地方標準草案,對地方標準工作提供咨詢建議和意見。
審評委員會設專業分委員會和秘書處,專業分委員會負責相關專業地方標準的審查工作,秘書處負責地方標準審評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計劃和立項
第九條 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級農業行政、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于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的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計劃。
編制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省衛生計生委應當向社會公開征集立項建議。
第十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為本地區、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領域需要制(修)訂地方標準的,應當在每年年初編制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向省衛生計生委提出立項建議。
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應當包括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的背景和理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地方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并將立項建議按優先順序進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秘書處對立項建議予以初審。符合要求的,由審評委員會進行論證,向省衛生計生委提出編制年度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咨詢意見。
第十二條 省衛生計生委在公布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
(二)因故無法按期完成的項目,由起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省衛生計生委批準延長或者終止執行;
(三)情況已經發生變化,已不適應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應當終止;
(四)主要起草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由原起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省衛生計生委同意后進行變更;
(五)其他應予調整的有關情況。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條 省衛生計生委采用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 提倡由科研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專家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共同起草地方標準。
起草地方標準時,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在充分考慮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的同時,積極參照或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
第十六條 承擔地方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省衛生計生委簽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起草負責人在地方標準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地方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
地方標準起草完成后,應當書面公開征求地方標準使用單位、企業、行業協會、科研院校、消費者、行業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八條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標準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將地方標準送審稿及其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材料等送審材料及時報送秘書處。
地方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任務來源、起草單位、協作單位、主要起草人、預期的社會經濟效益、主要起草過程等;
(二)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標準的關系;
(三)國外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的說明;
(四)標準的制(修)訂原則;
(五)確定各項技術內容的依據;
(六)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
(七)標準實施建議;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章 審 查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送審稿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秘書處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初步審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范性以及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省衛生計生委應當在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地方標準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并完善地方標準送審稿,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專業分委員會負責對地方標準科學性、合理性、實用性、與國家相關標準的協調一致性等方面進行審查。
審查地方標準時,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出席。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參會委員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的,地方標準通過審查。
專業分委員會應當編寫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未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專業分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專業分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修改后的地方標準再次會審或者函審。
第二十四條 專業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由專業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后,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審議未通過的標準,由審評委員會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后再審的,秘書處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二十五條 地方標準審議通過后,起草單位應當在秘書處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報批需要的全部資料。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對報批材料進行復核后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報送省衛生計生委。
第二十七條 遇有特殊情況,省衛生計生委可以調整地方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并可直接由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共同審查。
第五章 批準和發布
第二十八條 審核通過的地方標準,省衛生計生委以公告形式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河北省地方標準編號由代號DBS13、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示例DBS13/×××(順序號)-××××(年代號)。
第三十條 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省衛生計生委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十一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工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有異議時,可以向省衛生計生委提出書面意見,省衛生計生委應及時予以受理。
第六章 修改和復審
第三十二條 地方標準公布后,需作調整或解釋時,以省衛生計生委公文的形式發布地方標準修改單或說明,與地方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省衛生計生委組織對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評價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在標準實施過程中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地方標準實施后,省衛生計生委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和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組織衛生計生監督機構進行復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對需要修訂的地方標準,應當及時納入地方標準制(修)訂立項計劃。
第三十五條 地方標準修訂后,省衛生計生委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重新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地方標準廢止后,省衛生計生委應當在廢止后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報送有關廢止標準的文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地方標準經費使用單位應當規范和加強地方標準制(修)訂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地方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七條 批準發布的地方標準屬于科技成果,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依據。
第三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自行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