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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衛監督發〔2004〕274號)

   2013-03-20 378
核心提示:福建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閩衛法監〔2004〕13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福建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閩衛法監〔2004〕13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規定:“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必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活性炭屬于食品添加劑范疇,應按照《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嚴格衛生許可證發放。

  二、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碳應符合《食品添加劑液體二氧化碳》(GB10621—1989)的要求,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發放衛生許可證。

  此復。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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