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年度抽檢工作管理辦法

   2012-10-23 892
核心提示: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年度抽檢(以下簡稱產品抽檢)工作,加強對產品抽檢工作的管理,提高產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年度抽檢(以下簡稱產品抽檢)工作,加強對產品抽檢工作的管理,提高產品抽檢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依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及《綠色食品監測機構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品抽檢是指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對已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產品采取的監督性抽查檢驗。是企業年度檢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所有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在標志使用的有效期內,必須接受產品抽檢。
 
  第四條 申請續展產品當年的抽檢檢驗報告可作為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續展審核的依據。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產品抽檢工作由中心制定抽檢計劃,委托相關綠色食品產品質量監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按計劃實施,中心的委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委托管理機構)予以配合。
 
  (一)中心的產品抽檢工作職責:
 
  1、制定全國抽檢工作的有關規定;
 
  2、組織開展全國的抽檢工作;
 
  3、下達年度抽檢計劃;
 
  4、指導、監督和考核各監測機構的抽檢工作;
 
  5、依據有關規定,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做出整改或取消產品標志使用權的決定,并予以通報或公告。
 
  6、及時向委托管理機構和監測機構公布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志企業名錄。
 
  (二)監測機構的產品抽檢工作職責:
 
  1、根據中心下達的抽檢計劃制定具體組織實施方案;
 
  2、按時完成中心下達的檢測任務;
 
  3、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向中心、相關委托管理機構和企業出具檢驗報告;
 
  4、向中心及時報告抽檢中出現的問題和有關企業產品質量信息。
 
  (三)委托管理機構的產品抽檢工作職責:
 
  1、配合中心及監測機構開展產品抽檢工作;
 
  2、向中心提出產品抽檢工作計劃的建議;
 
  3、根據中心對抽檢不合格產品做出的整改決定,督促企業按時完成整改,并組織驗收,同時抽樣寄送中心指定監測機構;
 
  4、及時向中心報告企業的變更情況,包括企業名稱、通訊地址、法人代表以及企業停產、轉產等情況。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條 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產品抽檢計劃,并下達有關監測機構和委托管理機構。
 
  第七條 監測機構根據抽檢計劃和產品周期適時派專人赴企業或市場上規范隨機抽取樣品,也可以委托相關委托管理機構協助進行,由綠色食品標志監管員抽樣并寄送監測機構,封樣前應與企業有關人員辦理簽字手續,確保樣品的代表性。在市場上抽取的樣品,應確認其真實性。
 
  第八條 監測機構應及時進行樣品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結論要明確、完整,檢測項目指標齊全,檢驗報告應以特快專遞方式分別送達中心、有關委托管理機構和企業各一份。
 
  第九條 監測機構最遲應于企業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年度使用期滿前40日完成抽檢,并將檢驗報告分別送達中心、有關委托管理機構和企業。
 
  第十條 監測機構須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產品抽檢匯總表及總結報中心。總結內容應全面、詳細、客觀,未完成抽檢任務的應說明原因。
 
  第四章計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十一條 制定產品抽檢計劃必須遵循科學、高效、公正、公開的原則,突出重點產品和重點指標,并考慮上年度抽檢計劃完成情況及當年任務量。
 
  第十二條 監測機構必須承檢中心要求檢測的項目,未經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增減檢測項目。
 
  第十三條 對當年應續展的產品,監測機構應及時抽樣檢驗并將檢驗報告提供給企業,以便作為續展審核的依據。
 
  第五章問題的處理
 
  第十四條 產品抽檢中發現倒閉、無故拒檢或提出自行放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監測機構應及時報告中心及有關委托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企業對檢驗報告如有異議,應于收到報告之日起(以當地郵局郵戳為準)15日內向中心提出書面復議申請,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對檢出不合格項目的產品,監測機構不得擅自通知企業送樣復檢。
 
  第十六條 產品抽檢結論為食品標簽、感官指標不合格,或產品理化指標中的部分非營養性指標(如:水分、灰份、凈含量等)不合格的,中心通知企業整改,企業必須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措施和結果報告委托管理機構,委托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整改驗收并抽樣寄送中心定點監測機構檢驗。監測機構應及時對樣品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以特快郵遞方式將檢驗報告分別送達中心和有關委托管理機構各一份。復檢合格的可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復檢不合格的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十七條 產品抽檢結論為衛生指標或理化指標中部分關鍵性
 
  營養指標(如:藥殘、重金屬、添加劑、黃曲霉、亞硝酸鹽、微生物等有害物)不合格的,取消其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對于取消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及產品,中心及時通知企業及相關委托管理機構,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工作考核與獎懲
 
  第十八條 中心對監測機構工作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監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出具錯誤數據造成不良影響的,或發生嚴重失職和違反規定的,中心將按照《綠色食品監測機構管理辦法》做出暫停或取消對其業務委托的處理,并予以通報或公告,必要時進一步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2月4日頒布的《綠色食品年度抽檢工作規范》同時廢止。


 標簽:產品質量 標志管理 綠色食品 抽檢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推薦圖文
推薦法規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