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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農業部關于依法使用、保護“綠色食品”商標標志的通知(工商標字(1992)第77號)【廢止】

   2010-07-24 419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農業、農墾廳(局):  綠色食品是一種無污染食品或稱無公害食品。綠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農業、農墾廳(局):

  “綠色食品”是一種無污染食品或稱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工程是我國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業現代化的戰略措施之一。開發推廣“綠色食品”,對于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提高農產品和食品質量,提高全民族的環保意識,增進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福子孫后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深遠的影響。

  “綠色食品”標志是一種特定質量標志,它專為證明出自良好生態環境、無污染、無公害、安全營養食品之用。現已作為證明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其商標專用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保護。

  農業部統一負責“綠色食品”標志的頒發和使用管理。

  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需要在某項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必須依照《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暫行辦法》(食品伙伴網注:本辦法被《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農(綠)字第1號》替代)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標準的,授予《綠色食品證書》及專用編號,準其使用,企業方可在該項指定的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由農業部定期將準許使用”綠色食品“標志企業名單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

  已獲準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企業,必須嚴格依照《商標法》及農業部有關”綠色食品“管理辦法使用標志,并接受農業部指定的環保監測及食品監測部門的監督檢查,保證使用標志產品的質量,維護”綠色食品“標志的商標信譽。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農業部準許,擅自印制、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或經銷假冒”綠色食品“食品的,皆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或假冒商標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司法機關依《商標法》予以查處。

  請將本通知向企業和群眾進行廣泛宣傳。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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