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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津市場監管法〔2014〕280號)

   2014-11-27 893
核心提示:委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已經市市場監管委2014年第6次委主任辦

委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已經市市場監管委2014年第6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11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及相關程序,根據《天津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規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履行市場和質量監督行政管理職責,以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或“委”)名義制定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市市場監管委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獎懲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公布權限屬于市市場監管委,委所屬各單位、內設機構、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和發布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法制統一原則,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

  法律、 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委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可以使用“辦法”、“規定”、“決定”、“規則”、“細則”、“意見”、“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1)行政處罰;

  (2)行政強制;

  (3)行政許可;

  (4)非行政許可審批;

  (5)行政確認;

  (6)行政備案;

  (7)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8)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9)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10)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委的各職能部門負責與本部門職責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的起草。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的,可聯合起草規范性文件,并應確定一個牽頭部門。

  起草規范性文件,可以聽取有關專家或者專門組織的意見,必要時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門組織起草。

  第八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措施等內容應進行調研。

  第九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廣泛聽取系統內外的意見。涉及相關政府部門職能的,起草部門在報送法律審核前還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對于關系人民群眾重大利益的,可以采取向社會公布草案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向社會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 需要召開聽證會的,由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并主持,起草部門和有關機關、組織、個人參加。

  第十二條 聽證會遵循以下程序:

  (1)聽證會公開舉行,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應當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2)起草部門就規范性文件草案作說明;

  (3)參加聽證會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個人可以提問和發表意見;

  (4)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起草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聽證會提出的各種意見,在起草說明中載明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情況及理由。

  第十三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附起草說明,主要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設立的主要制度及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等。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由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核。未經法律審核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安排審議,不予公布。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提請法律審核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核登記表》(見附件1);

  (2)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

  (3)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見附件2);

  (4)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見附件3);

  (5)征求意見相關材料;

  (6)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門應當將其退回起草部門,并說明理由:

  (1)報送材料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2)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3)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的主要內容存在重大分歧,需要進行協調的。

  第十七條 收到齊備的送審材料后,法制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向起草部門出具《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核意見單》(以下簡稱“法律審核意見單”,見附件4)。

  存在意見分歧協調不成的,法制部門在法律審核意見單中予以注明,由委主任辦公會審議決定。

  第十八條 法制部門應當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1)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

  (3)具體規定是否適當;

  (4)是否征求相關部門、組織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5)是否對重大分歧意見進行協調和處理;

  (6)是否與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一致;

  (7)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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