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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定

   2011-06-17 718
核心提示:為使我國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并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關規定,對強制性
為使我國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并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關規定,對強制性標準的范圍和內容進行規范,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強制性地方標準。
 
  二、強制性標準的形式
 
  強制性標準可分為全文強制和條文強制兩種形式:
 
  1.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需要強制時,為全文強制形式;
 
  2.標準中部分技術內容需要強制時,為條文強制形式。
 
  三、強制性內容的范圍
 
  1.有關國家安全的技術要求;
 
  2.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產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電磁兼容等技術要求;
 
  4.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設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環境質量要求;
 
  6.保護動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騙、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要求;
 
  8.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的技術要求。
 
  四、強制性標準的表述方式
 
  1.對于全文強制形式的標準在"前言"的第一段以黑體字寫明:"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2.對于條文強制形式的標準,應根據具體情況,在標準"前言"的第一段以黑體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寫明:當標準中強制性條文比推薦性條文多時,寫明:"本標準的第×章、第×條、第×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當標準中強制性條文比推薦性條文少時,寫明:"本標準的第×章、第×條、第×條……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當標準中強制性條文與推薦性條文在數量上大致相同時,寫明:"本標準的第×章、第×條、第×條……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3.標準的表格中有部分強制性技術指標時,在"前言"中只說明"表×的部分指標強制",并在該表內采用黑體字,用"表注"的方式具體說明。
 
  五、強制性標準的編寫方法
 
  1.強制性標準的編寫方法按GB/T1系列標準的規定;
 
  2.標準中的同一個條中不應同時出現強制性內容和推薦性內容(用表格方式表達技術指標的情況除外)。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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