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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有關問題的批復(衛法監發〔2002〕202號)

   2010-09-15 956
核心提示:四川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有關問題的請示》(川衛〔2002〕2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使用

四川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有關問題的請示》(川衛〔2002〕2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使用氯氨進行水質消毒,屬于“加氯消毒”范疇,其出廠水和末梢水的“游離余氯”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規定,即出廠水在與水接觸30分鐘后不應低于0.3mg/L,管網末梢水不應低于0.05mg/L。

  二、使用二氧化氯進行水質消毒不屬于“加氯消毒”范疇。出廠水、管網末梢水不需測定“游離余氯”,但需測定亞氯酸鹽的含量,其含量不得大于0.2mg/L。

  三、應嚴格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2001)進行生活飲用水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檢驗、衛生安全評價和監督監測工作。以往發布的文件與該規范不一致,以該規范為準。

  此復。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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