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14日
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保護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規范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監督、管理,保證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色,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質檢總局令第78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瀘州酒是指《質檢總局關于批準對瀘州酒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質檢總局公告2006年第8號)批準保護的范圍內,在瀘州地域范圍內利用其自然微生態圈,按照瀘州酒傳統工藝生產、加工的白酒,其質量特征符合該公告要求的濃香型白酒和醬香型白酒。
前款所稱瀘州酒保護范圍,具體指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瀘縣、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現轄行政區域。
第三條 凡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從事瀘州酒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監督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原則,鼓勵具備瀘州酒生產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五條 禁止偽造、冒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禁止在瀘州酒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六條 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瀘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各自職能,具體負責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瀘州市人民政府。符合下列條件,在瀘州酒保護范圍內從事瀘州酒生產的企業,可以提出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
(一)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白酒),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且生產地址在瀘州酒保護范圍內;
(二)產品及原輔料符合《質檢總局關于批準對瀘州酒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的質量技術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
(四)連續2年無質量違法記錄;
(五)連續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條 生產經營者向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的,須提交下列資料一式六份:
(一)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食品產品生產許可證(白酒)等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省級質監部門指定的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四)區縣農業部門出具的原料產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證明,區縣食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證明;
(五)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近2年內無食品安全違法記錄的證明材料,區縣質監部門出具的近2年內無食品相關產品質量違法記錄的證明材料,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證明材料。
生產經營者應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專用標志。
第九條 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申請,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按照評審條件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轉報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核。審核合格并注冊登記后,頒發《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
第三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條 持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的生產經營者,可在其白酒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白酒銷售活動中使用瀘州酒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十一條 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原產地域產品通用技術要求》(GB17924)、《質檢總局關于公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質檢總局2005年公告第151號)和《質檢總局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質檢總局2006年公告第109號)的規定。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可以粘貼或吊掛在包裝標識上,鼓勵直接印刷在包裝標識上。企業需要印制專用標志的,須在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備案,并建立專用標志印制數量、規格和使用管理臺賬。
第十三條 使用瀘州酒專用標志的企業應當在符合食品生產經營的法定條件和相關要求前提下,建立瀘州酒生產、銷售臺賬,原料及基酒基地檔案或者相應的原料收購臺賬,以備溯源。
第十四條 瀘州酒專用標志使用企業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質監局報送本年度《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年度申報表》和上年度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由市質監局匯總后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四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五條 市政府成立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負責瀘州酒品牌戰略和政策制定,指導協調瀘州酒相關保護工作,促進瀘州酒產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十六條 市財政每年將整合各類資金,用于支持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宣傳保護和推廣,以提升瀘州酒知名度。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或偽造瀘州酒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買賣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
(三)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第十八條 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獲準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企業復查一次,重點抽查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特色的符合性和一致性,并可根據復查情況實施加大復查頻次等分類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瀘州酒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市、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市、區縣農業部門對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使用的食用農產品原料質量安全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獲準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照瀘州酒質量技術要求以及有關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標志的,由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匯總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一條 持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者,應按證書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權轉讓他人。
第二十二條 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檢驗由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具有檢驗資質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三條 從事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漏技術秘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相關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按相關程序和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14日
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保護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規范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監督、管理,保證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色,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質檢總局令第78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瀘州酒是指《質檢總局關于批準對瀘州酒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質檢總局公告2006年第8號)批準保護的范圍內,在瀘州地域范圍內利用其自然微生態圈,按照瀘州酒傳統工藝生產、加工的白酒,其質量特征符合該公告要求的濃香型白酒和醬香型白酒。
前款所稱瀘州酒保護范圍,具體指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瀘縣、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現轄行政區域。
第三條 凡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從事瀘州酒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對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監督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實行自愿申請原則,鼓勵具備瀘州酒生產條件的企業申請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五條 禁止偽造、冒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禁止在瀘州酒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六條 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瀘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各自職能,具體負責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所有權屬于瀘州市人民政府。符合下列條件,在瀘州酒保護范圍內從事瀘州酒生產的企業,可以提出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
(一)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白酒),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且生產地址在瀘州酒保護范圍內;
(二)產品及原輔料符合《質檢總局關于批準對瀘州酒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的質量技術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
(四)連續2年無質量違法記錄;
(五)連續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八條 生產經營者向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申請的,須提交下列資料一式六份:
(一)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食品產品生產許可證(白酒)等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省級質監部門指定的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四)區縣農業部門出具的原料產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證明,區縣食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證明;
(五)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近2年內無食品安全違法記錄的證明材料,區縣質監部門出具的近2年內無食品相關產品質量違法記錄的證明材料,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證明材料。
生產經營者應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專用標志。
第九條 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申請,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按照評審條件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轉報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核。審核合格并注冊登記后,頒發《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
第三章 專用標志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條 持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的生產經營者,可在其白酒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白酒銷售活動中使用瀘州酒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十一條 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原產地域產品通用技術要求》(GB17924)、《質檢總局關于公布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質檢總局2005年公告第151號)和《質檢總局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質檢總局2006年公告第109號)的規定。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可以粘貼或吊掛在包裝標識上,鼓勵直接印刷在包裝標識上。企業需要印制專用標志的,須在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備案,并建立專用標志印制數量、規格和使用管理臺賬。
第十三條 使用瀘州酒專用標志的企業應當在符合食品生產經營的法定條件和相關要求前提下,建立瀘州酒生產、銷售臺賬,原料及基酒基地檔案或者相應的原料收購臺賬,以備溯源。
第十四條 瀘州酒專用標志使用企業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質監局報送本年度《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年度申報表》和上年度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由市質監局匯總后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四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五條 市政府成立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負責瀘州酒品牌戰略和政策制定,指導協調瀘州酒相關保護工作,促進瀘州酒產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十六條 市財政每年將整合各類資金,用于支持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宣傳保護和推廣,以提升瀘州酒知名度。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或偽造瀘州酒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買賣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
(三)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可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第十八條 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獲準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企業復查一次,重點抽查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特色的符合性和一致性,并可根據復查情況實施加大復查頻次等分類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瀘州酒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市、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市、區縣農業部門對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使用的食用農產品原料質量安全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獲準使用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照瀘州酒質量技術要求以及有關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標志的,由瀘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匯總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一條 持有《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證書》者,應按證書所列的產品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權轉讓他人。
第二十二條 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檢驗由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具有檢驗資質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三條 從事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漏技術秘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相關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線索,按相關程序和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瀘州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