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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人應該承擔的匯票到期付款責任

   2018-01-24 中國貿易金融網468
核心提示:在匯票未經承兌時,付款人不是匯票上的義務人,沒有責任對票據進行付款。這時,他不會因為拒絕付款而承擔票據法上的任何責任,即
 在匯票未經承兌時,付款人不是匯票上的義務人,沒有責任對票據進行付款。這時,他不會因為拒絕付款而承擔票據法上的任何責任,即匯票的付款人是匯票上的關系人,而不是債務人,不承擔票據法上的義務。然而,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便上升為匯票承兌人,成為票據債務人,開始承擔票據義務。我國《票據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承兌人的付款責任有兩層含義:第一,承兌人的付款責任相對于其他票據債務人的付款責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匯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應向承兌人請求付款,只有當向其請求付款未獲成功時,才可以以此為理由轉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兌人請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請求付款。第二,承兌人的付款責任是絕對的付款責任,即便承兌人與出票人之間并不存在事實上的資金關系,承兌人也不能以此為抗辯理由來對抗持票人。

 

但是,如果出票人由于回頭背書而成為最后持票人請求承兌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額資金,此時承兌人可以基于票據基礎關系提出抗辯,以此來對抗出票人。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因此,承兌人可以基于票據基礎關系對抗出票人,拒絕承擔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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