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貼現業務與其他代理業務的區別在于其存在兩個不同要求的代理行為:
一是代理人代理貼現申請人與貼現行辦理貼現業務,系《民法》上的一般代理行為,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二是代理人代理貼現申請人在票據上進行背書簽章,系《票據法》規定的一種特別代理行為,適用《票據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代理貼現業務中的代理行為,同時受作為一般性法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與作為特別法的《票據法》的調整,特別是《票據法》比較強調文義性和無因性,票據法律行為的要求及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規定有較大的差別,只有兩種代理行為同時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確保貼現人能依法享有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