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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的獨立性

   2018-02-24 中國貿易金融網772
核心提示:什么是票據行為獨立性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是指一張票據上存在有多個票據行為時,每個票據行為都獨立地產生各自的效力,互不影響,這
 什么是票據行為獨立性

 

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是指一張票據上存在有多個票據行為時,每個票據行為都獨立地產生各自的效力,互不影響,這也是由票據的無因性原理所決定的。

 

各票據行為雖然在同一票據上進行,但發生票據的基礎關系各自獨立,票據雖然流通,但基礎關系并不流通,各票據行為實質上是單獨完成的。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性,不可輕易地讓票據行為之一影響全部票據行為的效力,必須保證各票據行為獨立,切斷不良票據行為的風險擴散放大,保證票據交易的流通和安全。

 

票據行為獨立性的表

 

票據行為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

 

(1)票據行為能力上的獨立性。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它簽章的效力。

 

(2)票據行為代理上的獨立性。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由簽章人自己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3)票據行為瑕疵上的獨立性。這主要體現在票據偽造中,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響。

 

(4)票據行為保證上的獨立性。被保證人的債務即使無效,保證人仍然要承擔擔保責任。需要指出,票據行為盡管具有獨立性,但在責任上卻具有連帶性,即凡在票據上簽章的人即為票據債務人,他們對票據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票據行為獨立性的效力

 

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的效力表現為:

 

(1)各票據行為獨立發生,不因一票據行為發生而當然發生其他票據行為,如出票行為不必然發生承兌行為。

 

(2)各票據行為均獨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據行為生效而當然生效;如出票行為有效不產生背書行為當然有效;

 

(3)各個票據行為一般也僅因為自身的原因而無效(除出票行為無效可以導致其他附屬票據行為無效外),不因其他票據行為無效而當然無效,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名,票據偽造或票據上簽名的偽造,不影響其他真實簽名的效力;

 

(4)被保證人的債務即使無效(因記載事項欠缺的除外),保證人仍要負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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