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做好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期滿換證工作的通知(國質檢食監〔2006〕428號)

   2021-02-09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70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白酒產品審查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從生產加工源頭嚴把白酒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白酒產品審查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從生產加工源頭嚴把白酒產品質量安全關,現就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期滿換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啟動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工作
 
  自2006年10月1日起,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全面啟動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期滿換發證工作。期滿換發證工作按照《白酒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06版)》(見附件1)執行。1998年5月28日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批準的《酒類產品(白酒類)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二、調整管理體制,授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放部分白酒生產許可證
 
  白酒生產企業量大面廣,為充分發揮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作用,國家質檢總局決定調整白酒生產許可證管理體制,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對規模以下白酒企業的審核、延續及換證工作;對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范圍的規模以上白酒企業(年銷售額500萬以上的白酒企業995家,見附件2)的延續及換證工作,仍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
 
  對新申請取證企業,考慮到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受理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放許可證。
 
  三、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白酒許可工作的要求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第79號令)、《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國質檢監[2005]336號)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在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中,認真落實生產許可的項目名稱、審批依據、申請條件、受理單位、審批程序、審批期限、收費標準、審批結果的 “八公開”和 “審查、批準、監督”三分離制度。要按照總局要求和食品司印發《關于在食品市場準入工作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質檢食監函[2006]61號),加強對產品許可證審查部、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機構、審查員的管理,嚴格執行白酒生產許可條件,嚴格生產許可證的審查、批準程序,嚴格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嚴格許可工作紀律。
 
  四、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
 
  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和《白酒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06版)》進行。
 
  納入國家質檢總局直接管理的白酒企業,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本轄區新的白酒生產企業的申請受理、實地核查、材料匯總,延續及換證企業的申請受理、實地核查、材料匯總,以及企業變更的申請受理、審查、材料匯總等相關工作。國家質檢總局在中國釀酒工業協會設立的白酒產品審查機構(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乙22號,電話:010-68057559,傳真:68054904,聯系人:趙建華),負責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的材料的審核、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對新申請企業的核查以及延續、換(發)證和變更材料的匯總,并將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等相關工作;白酒產品審查機構和全國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食品部負責材料審核、組織監督抽查和材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司等相關工作。
 
  五、白酒生產許可證程序和文書格式的規范
 
  白酒生產許可證的延續及換(發)證辦理程序和文書格式,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第79號令)及食品生產許可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六、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和編號
 
  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使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編號方式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進行。
 
  納入國家質檢總局直接管理的白酒企業,符合換(發)證條件的,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打印并發放證書;不符合換(發)證條件的,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并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管理的白酒企業,符合換(發)證條件的,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打印并發放證書;不符合換(發)證條件的,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并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對已經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且有效期未屆滿的企業以及在2006年已完成換(發)證的企業,其取得的白酒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仍然有效;期滿換證的管理規定,另行通知。白酒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并公布。
 
  白酒生產許可證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請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認真組織,狠抓落實,加快換發證工作進度,保證工作質量,確保白酒生產許可制度有效實施。
 
  附件:1.《白酒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06版)》
 
  2.    納入國家質檢總局直接管理的白酒企業名單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白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白酒包括以淀粉原料或糖質原料加入糖化發酵劑(糖質原料無須糖化劑),經固態、半固態或液態發酵、蒸餾、貯存、勾調而制成的產品。白酒的申證單元為1個。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白酒、白酒(液態)、白酒(原酒)。白酒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編號為:1501。
 
  二、基本生產流程與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處理→配料→蒸煮→糖化發酵→蒸餾→貯存→勾調→灌裝→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1. 配料; 2. 發酵;3. 貯存;4. 勾調。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 感官質量缺陷:如色澤、香氣、口味、風格等與產品標識不符;
 
  2. 酒精度與包裝標識不符;
 
  3. 固形物超標;
 
  4. 衛生指標超標:如甲醇、雜醇油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 廠房總體布局要求
 
  要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原料庫、制酒車間、酒庫、包裝車間和成品庫。原料庫應陰涼、通風、干燥、潔凈,并有防蟲、防鼠、防雀設施。
 
  (1)原料粉碎車間
 
  原料粉碎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原料除雜(土雜物)、粉碎、防塵的工藝技術要求。架空構件和設備的安裝位置必須便于清理,防止和減少粉塵積聚。
 
  (2)制酒車間
 
  白酒車間的設計與設施應能滿足白酒配料、糖化發酵、蒸餾的工藝技術要求。操作場所應有排氣設施;場地堅硬、寬敞、平坦、排水良好。采用地鍋蒸酒的工廠,地鍋火門和貯煤場地必須設在車間外。發酵窖、池、缸、罐應按特定技術要求制作。
 
  (3)酒庫
 
  必須有防火、防爆、防塵設施,庫內應陰涼干燥。
 
  (4)包裝車間
 
  包裝車間必須遠離鍋爐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貯曲等粉塵較多的場所,應能防塵、防蟲、防蚊蠅、防鼠、防火、防爆。灌酒間應與洗瓶間、外包裝間分開。
 
  (5)成品庫
 
  成品庫的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庫內應陰涼、干燥,并有防火設施。
 
  2. 生產設備、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1)所有接觸或可能接觸白酒的設備、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必須用無鉛、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不與白酒起化學反應的材料制作。表面應光滑,無凹坑、裂縫。蒸餾冷卻器必須用高純錫、鋁、不銹鋼材料制作。
 
  (2)各生產車間、酒庫應根據工藝技術要求,配備溫度計、濕度計、糖度計、酒度計等。
 
  (3)酒庫、包裝車間、成品庫應使用防爆開關和燈具,并裝有安全防護罩。
 
  3.酒糟存放設施
 
  應在遠離生產車間的適當地點,設置便于銷售、清理、避免霉爛的酒糟存放銷售設施。
 
  注:白酒(液態)可不要求原料粉碎車間、制酒車間、酒糟存放設施;白酒(原酒)可不要求包裝車間和成品庫。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粉碎設備:粉碎機
 
  (2)蒸餾設備:蒸酒機(甑、甑桶、甑鍋)
 
  (3)發酵設備:窖、池、缸、罐等
 
  (4)貯酒設備:池、缸、罐、酒海等
 
  (5)灌裝設備:洗瓶機、灌裝機
 
  白酒(液態)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上述(4)(5)規定的設備。
 
  白酒(原酒)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上述(1)(2)(3)(4)規定的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序號
標準編號
標準名稱
1
GB10344
飲料酒標簽標準(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
2
GB2757-1981
蒸餾酒及配制酒衛生標準
3
GB18356-2001
茅臺酒(貴州茅臺酒)
4
GB19508-2004
原產地域產品西鳳酒
5
GB18624-2002
水井坊
6
GB19327-2003
原產地域產品古井酒
7
GB19328-2003
原產地域產品口子窖酒
8
GB19329-2003
原產地域產品道光廿五貢酒
9
GB17924-1999
原產地域產品通用要求
10
GB/T10781.2-1989
清香型白酒
11
GB/T10781.1-1989
濃香型白酒
12
GB/T10781.3-1989
米香型白酒
13
GB/T11859.2-1989
低度清香型白酒
14
GB/T11859.1-1989
低度濃香型白酒
15
GB/T11859.3-1989
低度米香型白酒
16
GB/T14867-1994
鳳香型白酒
17
GB/T16289-1996
豉香型白酒
18
QB1498-1992
液態法白酒
19
QB/T2187-1995
芝麻香型白酒
20
QB/T2305-1997
特香型白酒
21
QB/T2524-2001
濃醬兼香型白酒
22
QB2656-2004
老白干香型白酒
23
DB14/T80-1996
新型白酒
24
DB15/T253-1997
新工藝白酒
25
DB13/T306-1997
新型白酒
26
DB22/T221-2000
吉林燒酒
27
DB50/T15-2001
小曲酒
28
DB53/T092-2001
云南小曲白酒
29
DB23/T308-2002
清香型白酒
30
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白酒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規定。
 
  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企業購進食用酒精必須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02,并且要加強自檢,確保不會誤把甲醇當食用酒精生產白酒。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分析天平(0.1mg);(二)分光光度計(或光電比色計);(三)氣相色譜儀(標準中不需檢測單體物質可不要此儀器);(四)恒溫干燥箱;(五)恒溫水浴鍋;(六)比重瓶或酒精計;(七)比色管。
 
  七、檢驗項目
 
  白酒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白酒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2
酒精度



 
3
總酸



 
4
總酯



 
5
單體物質



 
6
固形物



 
7
甲醇



 
8
雜醇油



 
9



*
 
10



*
 
11
氰化物


*
以木薯或代用品為原料者
12
凈含量



白酒(原酒)不要求
13
標簽


 
白酒(原酒)不要求

  注:1. 產品標簽標注內容應符合GB10344的規定;
 
  2. 白酒(原酒)的檢驗按有效的企業標準或合同要求進行判定。
 
  八、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庫或成品貯罐中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總量不少于100kg)。
 
  (一)抽樣品種
 
  根據企業申請的取證產品品種,選擇1個主導產品進行抽樣。
 
  (二)抽樣數量
 
  1.瓶裝酒:隨機抽取6件產品,每件抽取1瓶,共取6瓶,總量不少于3000ml。
 
  2.從成品貯罐抽樣時,抽樣率為50%,但最多不超過3罐;從成品貯桶抽樣時,抽樣率為5%,最多不超過5桶。從每罐(桶)中抽取等量樣品,混合均勻,總量不少于3000ml,分別裝入6個樣品瓶中。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九、其它要求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將白酒生產線列入了限制類目錄。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對屬于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準或備案,各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質檢、消防、海關、工商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sc
推薦圖文
推薦sc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