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白酒生產企業更好地適應新規要求,我們分別對標簽字體高度、生產日期、配料定量標示、無、不含、不添加、不使用的宣稱、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委托生產這幾項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進行了對比解析,供行業同仁參考與交流。
1. 字體高度
GB 7718-2011 3.9 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應當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號、數字進行標注,且字體的高度與寬度比值應當不大于3。 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50平方厘米的,營養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應當不小于2.0毫米;最大表面面積大于400平方厘米的,營養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應當不小于2.5毫米。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字體高度應當不小于3.0毫米,但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35平方厘米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字體高度應當不小于2.0毫米。 |
解析:
改變了原來對于除凈含量外強制性標示的文字和數字統一采取1.8mm字高標注的要求。
增加文字高度和寬度比值不大于3;
同時要求隨著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增大,字符高度也梯度增大,以保證文字和數字標注的顯著性。
并新增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字體高度要求。

2. 生產日期的確定
GB 7718-2011 2.4 生產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 GB 7718-2025 2.5 生產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應當根據生產工序完成情況確定,最小銷售單元為單層包裝的,應當以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最小銷售單元有多層包裝的,應當以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包裝完成后仍需滅菌、發酵等工序的,可以將相應工序完成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
解析:
光瓶酒應以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即酒灌裝入酒瓶中的日期為生產日期。
禮盒包裝酒應以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即酒灌裝入酒瓶中的日期為生產日期。原來將禮盒酒的裝盒日期作為生產日期的方式不符合新法規的要求。
3. 生產日期標示要求
GB 7718-2011 4.1.7.3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 | GB 7718-2025 4.7.1 應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標示形式見 A.2。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應當使用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進行標注,其中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應當以白底黑字等對比明顯的形式標注,保證清晰識讀。 第十四條 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當在包裝上設置獨立區域具體標注,且標注的具體日期不易脫落。獨立區域未設置在包裝主要展示版面的,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標注“見包裝物某部位”字樣,且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標注具體日期的部位應當易于查找。 |
解析:
生產日期應當在包裝上設置獨立區域,以白底黑字等對比明顯的形式標注,日期標示順序只能是“年、月、日”的排序,日期標示需清晰醒目、易于辨認,不易脫落,不應與包裝物、容器分離,不得加貼、補印、修改。
4. 產品名稱中的配料定量標示
GB 7718-2011 4.1.4.3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GB 7718-2025 4.4.1.1 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稱中提及,應標示其相關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附錄 A.5.4 定量標示的豁免 |
解析:
新標準中明確“食品名稱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屬于特別強調,應標識其添加量或含量。
同時明確了不需要定量標示的情況。
僅用于說明終產品工藝和性狀、風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語,或僅用于說明產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稱,不需要定量標示,如玫瑰風味酒(GB/T 27588《露酒》),玫瑰用于說明產品風味,則無需標示含量。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關于標準命名的公告中已規定的食品名稱(或與其本質相同的名稱)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規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不需要定量標示,如吉林高粱酒(DB22/T 1860-2023《地理標志產品 吉林高粱酒》,符合地方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則高粱不需要標示含量)。
5. 「無、不含XX」的宣稱
GB 7718-2025 4.4.2.1 使用“無”“不含”等詞匯時,其相應配料或成分含量應為“0”,其他法律、法規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中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食品添加劑、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規和標準中規定的不允許添加到食品中或不應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進行聲稱。含量聲稱同義語見 A.5。 |
解析:
本條款為GB 7718-2025新增條款,明確了用“無”、“不含”等詞匯宣傳時,其相應配料或成分含量應為“0”。
并明確“本來就不允許使用”或“不應該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不允許進行“無”、“不含”等聲稱宣傳。如白酒中不允許使用甜蜜素,則在白酒標簽上不能進行“無甜蜜素”“不含甜蜜素”的宣傳。
6. 「不添加、不使用」的宣稱
GB 7718-2025 4.4.2.2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義語等詞匯;其他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不添加”相關同義語見A.5。 |
解析:
本條款為GB 7718-2025新增條款,明確不允許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宣傳。
白酒標簽上不可以進行“零添加食品添加劑”、“不添加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食品添加劑”、“沒加防腐劑”、“沒加甜蜜素”“沒用塑化劑”等宣傳。
7. 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GB 7718-2011 4.1.6.1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標示。 4.1.6.1.1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4.1.6.1.2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地址應當是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標注的聯系方式應當真實有效。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分公司等生產基地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還應當標注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名稱、地址。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多個生產者信息的,實際生產者信息應當易于識別。 |
解析: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及《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均不再要求標示產地。
但要求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地址應當是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標注的聯系方式應當真實有效。以前“住所”地址和“生產地址”不一致且按“住所”地址標識的,甚至是一個“住所”地址,有幾個“生產地址”的企業,都應對照《辦法》要求,排查生產者地址信息標注的合規性。
如果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多個生產者信息的,實際生產者信息應當易于識別。
8. 委托生產
GB 7718-2011 4.1.6.1.3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當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在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 |
解析: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對委托加工的標示提出了要求,委托生產的白酒,其標簽上應當在緊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在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
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的方式將不符合新法規的要求。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及《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為企業預留了2年過渡期。
考慮到標簽設計及審核流程等多環節均需同步調整,建議各白酒企業盡早啟動新版標簽的設計工作。
同時需注意所有不符合新版標準和法規要求的舊版標簽于2027年3月16日后將不可繼續使用。為確保順利過渡,食品伙伴網可提供標簽法規標準解讀培訓、標簽設計指導、標簽審核等相關服務,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系。